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告訴人具狀向簡易庭聲請改為通常程序有 …
時間Thu Dec 10 13:09:07 2009
※ 引述《zasx113 (123)》之銘言:
: 1. 這個案件是我方具狀告訴 對造惡意脫產 將高級房車過戶給第三人
: 偵查過程中發現 似乎也有 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 2. 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些驚訝,部份原因是被告再庭訊時 根本沒有自白等..
: 3. 我方想聲請改以通常程序進行的想法是因為:
: (1) 簡易判決最重也只有6個月,大部分有可以易科罰金
: (2) 再者,在起訴之前,我方業已具狀(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陳明,
: 追訴被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犯罪行為
: (3) 檢察官對於前述告訴理由補充狀所指的犯罪,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隻字未提
: (4) 訴訟輔導的人說:356毀損債權 跟 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有裁判上一罪的情形...
: 4. 問題:
: (1) 其實只是想問 聲請通常程序 實務上可以使被告判刑更重嗎?
: 雖然被告被我方掌握到脫產的事證 只有前述的高級房車
: 換言之,我想問的是 在這樣的事實提前之下 假若聲請改以通常程序
: 在這個案件中 有沒有機會判刑更重(因為只有一部房車的過戶)?
: 假若沒有機會判刑更重 對我方而言 似乎聲請便無實益
: (2) "聲請改以通常程序" v.s. "補充陳述意見" 那一個會比較有實益?
: 如前述,假若聲請改成通常程序無法使被告判刑更重
: (因為聲請改通常程序根本不容易..)
: 那是不是乾脆就具狀 向簡易庭陳明被告犯罪所生的損害 或 犯後態度等...?
: 會不會後者還比較有實益?
: (3)對於前述214犯罪事實告訴的部份
: 本案檢察官似乎處理
: 我方是要另行告訴嗎?
: (4)或是 356 跟 214 裁判上一罪的問題
: 只要具狀向簡易庭陳明 即可?
通常程序搞不好會更輕@@??(我猜啦..)
因為在法庭上越嚴密的程序往往認定越輕
"除非"是有其他更重大的犯罪沒有被發現
不過我覺得214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 這個罪很難成立耶
因為這條的構成要件條件很多
而且實務上好像成立此罪的也不多
我覺得檢察官真的有要辦這個罪嗎??
另外他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呢
因為如果是一個行為有356跟214
處罰過356之後 是不可能再辦214的
這會違反一行為重複處罰的原則
照你說的很像是想像競合
可是檢察官又只有辦356
所以214檢察官應該不認為有罪吧?
: 謝謝大家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