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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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告诉人具状向简易庭声请改为通常程序有 …
时间Thu Dec 10 13:09:07 2009
※ 引述《zasx113 (123)》之铭言:
: 1. 这个案件是我方具状告诉 对造恶意脱产 将高级房车过户给第三人
: 侦查过程中发现 似乎也有 214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问题
: 2. 收到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有些惊讶,部份原因是被告再庭讯时 根本没有自白等..
: 3. 我方想声请改以通常程序进行的想法是因为:
: (1) 简易判决最重也只有6个月,大部分有可以易科罚金
: (2) 再者,在起诉之前,我方业已具状(刑事告诉理由补充状)陈明,
: 追诉被告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的犯罪行为
: (3) 检察官对於前述告诉理由补充状所指的犯罪,简易判决处刑书中只字未提
: (4) 诉讼辅导的人说:356毁损债权 跟 214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有裁判上一罪的情形...
: 4. 问题:
: (1) 其实只是想问 声请通常程序 实务上可以使被告判刑更重吗?
: 虽然被告被我方掌握到脱产的事证 只有前述的高级房车
: 换言之,我想问的是 在这样的事实提前之下 假若声请改以通常程序
: 在这个案件中 有没有机会判刑更重(因为只有一部房车的过户)?
: 假若没有机会判刑更重 对我方而言 似乎声请便无实益
: (2) "声请改以通常程序" v.s. "补充陈述意见" 那一个会比较有实益?
: 如前述,假若声请改成通常程序无法使被告判刑更重
: (因为声请改通常程序根本不容易..)
: 那是不是乾脆就具状 向简易庭陈明被告犯罪所生的损害 或 犯後态度等...?
: 会不会後者还比较有实益?
: (3)对於前述214犯罪事实告诉的部份
: 本案检察官似乎处理
: 我方是要另行告诉吗?
: (4)或是 356 跟 214 裁判上一罪的问题
: 只要具状向简易庭陈明 即可?
通常程序搞不好会更轻@@??(我猜啦..)
因为在法庭上越严密的程序往往认定越轻
"除非"是有其他更重大的犯罪没有被发现
不过我觉得214使公务员为不实登载 这个罪很难成立耶
因为这条的构成要件条件很多
而且实务上好像成立此罪的也不多
我觉得检察官真的有要办这个罪吗??
另外他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呢
因为如果是一个行为有356跟214
处罚过356之後 是不可能再办214的
这会违反一行为重复处罚的原则
照你说的很像是想像竞合
可是检察官又只有办356
所以214检察官应该不认为有罪吧?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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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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