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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2264 (青蛙)》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七竅成而渾沌死)》之銘言: : : 走法律途徑的話,這張保單的效力是有問題的 : : 目前保險公司的常態作法是:把責任推給業務員 : : 這會變成保險公司主張返還總繳保費,契約無效 : : 依照保險的精神,不會要求風險共同體擔負保險人的監督疏失所致之較高風險 : : 而令保險契約有效,因此,這張保單要維持的可能性不高(除非X泰融通) : 保單應該是無效了>"< : 我媽中風後保險人員一再要我們不要申請理賠,等兩年後保單就有效,別因小失大。 : 所以傻傻認為只要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兩年內保險公司沒發現我媽保單就有效。 : 今天得知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契約訂立時, :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也就是說,我媽保單自始無效,將來保險公司可以藉此拒絕理賠...... : : 不過從敘述來看,之前是有保別家的類似險種 : : 聽從業務員的不當招攬行為才解約 : : 該業務員的行為似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 這個行為我有找到"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 "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撤銷登錄 : 說明:一、其情節重大且已明確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42條背信罪之要件者, : 即移送法辦。 : 二、若未達觸犯刑法之程度者,由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理。 : ==>之前我們保X光保險保了十多年,一般人觀念越早期的保單越好也越便宜, : 但是該保險員要我們退保。 : 這位惡劣的保險員已經從事保險二十多年了, : 還是當到業務經理, : 相信他應該知道"停扣"是什麼, : 沒想到他卻一昧要求我媽終止有效契約,枉顧我媽的權利。 : 另外,如果我媽知道高血壓不可投保,又怎麼敢退掉投保十幾年的保單呢? : 由此可見,對方說 : "他有告知我媽高血壓不可投保,是我媽知道兩年內沒被抓到就保單就有效執意要投保" : 這句話似乎不合邏輯。 : 不知道從X光退保的紀錄可不可以成立這條的規定? : : 刑事的部分,要保書上體重記載的筆跡有和簽名明顯不同對吧? : : 從外表看40KG和70KG是有相當大差別 : : 這一點要咬業務的責任是有可能 : 同樣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 "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 依據法條: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第342條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撤銷登錄 : 說明:一、情節重大且有事實明確符合本款要件者,即移送法辦。 : 二、保險契約文件』之範圍建議以示範條款第1條所定之文件為限。 : 三、參照銀行存款之作業,業務員應不得代客戶刻印、保管印章及代為填寫相關文\ : 件,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保單上字跡明顯不同,所有資料都是保險員代為填寫以及勾選,我媽負責簽名。 : 對方是不是沒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筆跡方面,因為我家親戚還有其他人有跟他保,希望可以當比對。 : 同時還有 :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登錄 : 說明: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 ==>保險員一再保證有高血壓也可以保險, : 雖然我媽有誠實告知卻沒有確定證據,目前只有人證, : 但人證是親戚如果對簿公堂就怕不被採用>"< :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 : 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登錄 : 說明:對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 ==>事情發生後每次對方一直要我們不要提出理賠, : 隱瞞保險公司直到兩年後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後一項生效。 : 這算唆使我們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嗎? : 這部分我有錄音,由於是電話錄音,電話一接通我有詢問"請問是XXX嗎?" : 對方有承認身分。 : 這樣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 : 建議找個律師諮詢是否送張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狀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 : (因業務員之建議解除前契約,並因業務員未確實填寫要保書告知事項,而使保險 : : 利益受損) : : 相同的主張以存證信函同時寄X泰公司,請求負連帶責任(可能打槍) : : 金管會那邊也去申訴 : : 刑事告訴狀中請同時註明,該業務員此等行為可能非首次,請檢方同時調閱 : : 該業務員自登錄於X泰後所有招攬之要保書,通常這一刀捅下去...很愉快 : : 以上是我尚未善盡查證下所想到的可能方法 : : 還是建議找個律師(找消基會介紹擅長保險糾紛的) : 目前我們還在默默蒐集證據中,以及找尋可適用法條, : 並且確認我們家親戚中還有誰受害@@" : 我想再請問: : 1.依該保險員行為是否觸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 2.管理規則好像只是行政法規,它具有法律效力嗎?能依此向對方求償嗎? 管理規則的確只是一般的行政管理法規 雖然只是法規命令 但它仍算是法律 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你確定他有違背這條規定的情況 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3.如果觸犯管理規則是不是也有觸犯到刑法? 這應該只是行政法規 刑法的部分要看有沒有特別刑法的規定或是刑法本身的規定 就你的案子中 可以看看有沒有偽造文書或是背信的問題 : 4.保險員和醫生串通作假保單,這又涉及怎樣的法律? 這有可能是偽造文書 而且很多條 你可以自己看看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最近深深體會現在是聰明人吃死笨蛋的社會 , :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這句話果然說的貼切。 : 如果不是對方態度惡劣, : 我們真的傻傻相信過了兩年保單就有效。 : 很抱歉我一直為同樣問題在法律版PO文麻煩各位大大>"< : 很多大大很熱心幫我, : 不過我對保險一切根本不懂,沒有頭緒下連如何提問都不太清楚, 你問的已經很清楚了= = 還以為你念法律的 : 加上還要忙我媽的事情,所以糾紛到現在遲遲無法解決。 : 很感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我雜亂沒頭緒文章,從中幫我一一解答,實在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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