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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2264 (青蛙)》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七窍成而浑沌死)》之铭言: : : 走法律途径的话,这张保单的效力是有问题的 : : 目前保险公司的常态作法是:把责任推给业务员 : : 这会变成保险公司主张返还总缴保费,契约无效 : : 依照保险的精神,不会要求风险共同体担负保险人的监督疏失所致之较高风险 : : 而令保险契约有效,因此,这张保单要维持的可能性不高(除非X泰融通) : 保单应该是无效了>"< : 我妈中风後保险人员一再要我们不要申请理赔,等两年後保单就有效,别因小失大。 : 所以傻傻认为只要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两年内保险公司没发现我妈保单就有效。 : 今天得知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契约订立时, : 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 也就是说,我妈保单自始无效,将来保险公司可以藉此拒绝理赔...... : : 不过从叙述来看,之前是有保别家的类似险种 : : 听从业务员的不当招揽行为才解约 : : 该业务员的行为似有可能成立侵权行为 : 这个行为我有找到"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 "以不当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致使要保人受损害" : 依据法条:刑法第339条诈欺罪、第342条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第8款规定撤销登录 : 说明:一、其情节重大且已明确符合刑法第339条诈欺罪或第342条背信罪之要件者, : 即移送法办。 : 二、若未达触犯刑法之程度者,由公司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处理。 : ==>之前我们保X光保险保了十多年,一般人观念越早期的保单越好也越便宜, : 但是该保险员要我们退保。 : 这位恶劣的保险员已经从事保险二十多年了, : 还是当到业务经理, : 相信他应该知道"停扣"是什麽, : 没想到他却一昧要求我妈终止有效契约,枉顾我妈的权利。 : 另外,如果我妈知道高血压不可投保,又怎麽敢退掉投保十几年的保单呢? : 由此可见,对方说 : "他有告知我妈高血压不可投保,是我妈知道两年内没被抓到就保单就有效执意要投保" : 这句话似乎不合逻辑。 : 不知道从X光退保的纪录可不可以成立这条的规定? : : 刑事的部分,要保书上体重记载的笔迹有和签名明显不同对吧? : : 从外表看40KG和70KG是有相当大差别 : : 这一点要咬业务的责任是有可能 : 同样在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 "未经保险契约当事人同意或授权而为填写、签章有关保险契约文件。" : 依据法条:刑法第217条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第342条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第7款规定撤销登录 : 说明:一、情节重大且有事实明确符合本款要件者,即移送法办。 : 二、保险契约文件』之范围建议以示范条款第1条所定之文件为限。 : 三、参照银行存款之作业,业务员应不得代客户刻印、保管印章及代为填写相关文\ : 件,以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保单上字迹明显不同,所有资料都是保险员代为填写以及勾选,我妈负责签名。 : 对方是不是没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笔迹方面,因为我家亲戚还有其他人有跟他保,希望可以当比对。 : 同时还有 : "就影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之事项为不实之说明或不为说明。" : 依据法条:刑法第339条诈欺罪、第342条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撤销登录 : 说明:情节重大且有确切犯罪嫌疑之事证者移送法办。 : ==>保险员一再保证有高血压也可以保险, : 虽然我妈有诚实告知却没有确定证据,目前只有人证, : 但人证是亲戚如果对簿公堂就怕不被采用>"< :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为不告知或不实之告知; : 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或为不实之告知而故意隐匿。" : 依据法条:刑法第339条诈欺罪、第342条背信罪 : 行政管理: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撤销登录 : 说明:对情节重大且有确切犯罪嫌疑之事证者,移送法办。 : ==>事情发生後每次对方一直要我们不要提出理赔, : 隐瞒保险公司直到两年後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後一项生效。 : 这算唆使我们不告知或不实之告知吗? : 这部分我有录音,由於是电话录音,电话一接通我有询问"请问是XXX吗?" : 对方有承认身分。 : 这样的录音可以当证据吗? : : 建议找个律师谘询是否送张刑事伪造文书告诉状一并请求损害赔偿 : : (因业务员之建议解除前契约,并因业务员未确实填写要保书告知事项,而使保险 : : 利益受损) : : 相同的主张以存证信函同时寄X泰公司,请求负连带责任(可能打枪) : : 金管会那边也去申诉 : : 刑事告诉状中请同时注明,该业务员此等行为可能非首次,请检方同时调阅 : : 该业务员自登录於X泰後所有招揽之要保书,通常这一刀捅下去...很愉快 : : 以上是我尚未善尽查证下所想到的可能方法 : : 还是建议找个律师(找消基会介绍擅长保险纠纷的) : 目前我们还在默默蒐集证据中,以及找寻可适用法条, : 并且确认我们家亲戚中还有谁受害@@" : 我想再请问: : 1.依该保险员行为是否触及"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 2.管理规则好像只是行政法规,它具有法律效力吗?能依此向对方求偿吗? 管理规则的确只是一般的行政管理法规 虽然只是法规命令 但它仍算是法律 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你确定他有违背这条规定的情况 可以依据民法侵权行为向他请求损害赔偿 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 3.如果触犯管理规则是不是也有触犯到刑法? 这应该只是行政法规 刑法的部分要看有没有特别刑法的规定或是刑法本身的规定 就你的案子中 可以看看有没有伪造文书或是背信的问题 : 4.保险员和医生串通作假保单,这又涉及怎样的法律? 这有可能是伪造文书 而且很多条 你可以自己看看 第 210 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条 伪造、变造公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2 条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於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 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213 条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於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於 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於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 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215 条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於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以 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最近深深体会现在是聪明人吃死笨蛋的社会 , : "法律只保护懂得法律的人"这句话果然说的贴切。 : 如果不是对方态度恶劣, : 我们真的傻傻相信过了两年保单就有效。 : 很抱歉我一直为同样问题在法律版PO文麻烦各位大大>"< : 很多大大很热心帮我, : 不过我对保险一切根本不懂,没有头绪下连如何提问都不太清楚, 你问的已经很清楚了= = 还以为你念法律的 : 加上还要忙我妈的事情,所以纠纷到现在迟迟无法解决。 : 很感谢各位大大耐心看完我杂乱没头绪文章,从中帮我一一解答,实在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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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12264:感谢了~ 12/1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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