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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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有關於限定繼承的問題....
時間Tue Dec 8 14:03:16 2009
※ 引述《BEARROCK (恩可記一世,仇需傳三代)》之銘言:
: 事實經過:朋友家人於修法前過世(民國93年時)因未留下遺產,亦未辦理限定繼承相關事宜
: (申請遺產清冊等),最近才發現死者以前有當連帶保證人,而此期間銀行亦未採取任何行動
: 問題:根據民法第1148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我朋友的情況可以比照新法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可能不行耶@@||(但可以主張施行法)
看一下民法繼承施行法的規定
第 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
法
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
第 1- 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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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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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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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以也不能說不能比照新法
而是只能"有條件"的比照新法
要看你們有沒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
例如叫你朋友還錢讓他生活過不下去或是債務過於龐大等等之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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