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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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有关於限定继承的问题....
时间Tue Dec 8 14:03:16 2009
※ 引述《BEARROCK (恩可记一世,仇需传三代)》之铭言:
: 事实经过:朋友家人於修法前过世(民国93年时)因未留下遗产,亦未办理限定继承相关事宜
: (申请遗产清册等),最近才发现死者以前有当连带保证人,而此期间银行亦未采取任何行动
: 问题:根据民法第1148条《限定继承之有限责任》
: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 我朋友的情况可以比照新法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可能不行耶@@||(但可以主张施行法)
看一下民法继承施行法的规定
第 1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开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
法
继承编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开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亦不适用
修正後之规定。
第 1- 2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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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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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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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继承人依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
保证契约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所以也不能说不能比照新法
而是只能"有条件"的比照新法
要看你们有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
例如叫你朋友还钱让他生活过不下去或是债务过於庞大等等之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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