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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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小車禍
時間Mon Dec 7 14:09:23 2009
※ 引述《john0227 (john0227)》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十月中旬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沒人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沒報警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我方有保強制.車險.駕駛險 對方計程車不知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騎經一處社區地下停車場入口,由於天色昏暗,我沒有注意到停車場的紅色警示燈亮起
: 經過時,停車場的計程車駛出來發生碰撞,我方龍頭撞到對方前面車頭
: 我方車殼撞到對方前面車殼部份
: │ │警示燈
: │ └─
: │ ⊙←☆ 停車場出入口
: │ ↑ ┌─
: │ △ │
: 六、問題:
: 路權我不熟…不過我是一般道路,他是停車場出入的通道
: 我是沒注意到警示燈亮(我只注意紅綠燈),但停車場出來的車是不是也要停看聽一下
: 當天他是說停車場警示燈亮起我沒停,所以撞到他的車是我的錯
: 我怕麻煩他又只說500就好,我就掏給他騎車走了
: 因為沒人受傷,所以就沒報警(有留電話),過了一個多月打來說前面車殼維修要我付錢
: 我需要賠他嗎?因為我覺得隔一個多月才打來太誇張了= =...
: 停車場的警示燈亮起,一般道路的車需要停下來讓他先行嗎???
當時如果他說五百元就好
你也拿五百元給他
那你們之間應該就已經成立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成立以後
就必須放棄自己之後求償的權利
所以一個多月後應該是不能再跟你要的
除非他主張當時他一時眼花
沒注意到車頭整個爆炸了之類的
然後要撤銷先前的和解
再重新跟你要錢這樣
不過這應該有點困難
一般道路應該還是有優先路權
一般私人架設的紅綠燈
那指示警示路人的作用
並不代表架設了紅綠燈就有優先路權
這點要分清楚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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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 yukiko:沒到鄉鎮市公所辦和解手續 ...私下的部分都沒強制力吧 @@ 12/08 04:42
2F:推 hcya:如果能證明契約成立當然有效果...私權是可以處分的。 12/08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