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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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應該是偽造文書嗎?
時間Mon Dec 7 13:05:57 2009
※ 引述《subdaphs (鈺)》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的一名高中同學說我名字被刊登在台北市某藝文資訊的冊子裡,
: 大意是我即將展出個人攝影展。找來資訊以後才發現,展覽地點居
: 然是我姊新成立的辦公室。
: 打電話回去問,我姊居然不認錯盜用我的姓名,更要我感謝她苦苦
: 哀求對方幫她刊登。這實在很離譜,連我的姓名系級都有,拿我的
: 名義作為幫她辦公室打名號的方式。我覺得侵害到我的名譽,更何
: 況我不是攝影師!我父母似乎沒有打算處理這問題,而且他們非常
: 寵溺我姊姊,如果我對我姊提出法律上的告訴,他們應該很不開心。
: 但是我真的不想見到自己名字被拿來招搖撞騙,更何況不論我願不
: 願意屈服,刊登的是我的姓名,任何損失都變成我要承擔。
: 問題:
: 我姊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可以討論看看是不是偽造文書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是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犯罪是以不法及有責為前提
不法我們通常認為是構成要件該當且有違法性
但一般我喜歡直接在構成要件裡面就把犯罪解決
我們可以看到偽造私人書罪的構成要件要成立
必須有"故意"+"偽造"+"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你姐姐明知是你的名字還拿去刊登 是故意沒問題
至於有無偽造 要討論
偽造是沒有權利的人冒用有權利的人的名義去行使法律行為(嚴格解釋)
你姐姐應該沒有權利使用你個人的名義去從事刊登或廣告的民事法律行為
而她未經你同意並冒用你的名義去申請並且刊登 所以應該有偽造的情況存在
但是因為偽造私文書算是重罪 而且還是非告訴乃論
所以最後一個要件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個要件要非常嚴格去解釋
在你的情況之中
雖然你姐姐未經你同意偽造你個人名意故意刊登你的個人資訊
並且也造成你隱私上的損害
但是這算不算是210條所稱的"損害"
我認為在還沒有發生真正實際的損害之前
並不能解釋說你受到了損害
但如果你姐姐已經打著你的名號到處跟別人簽約或是作一些其他的事情的時候
你的損害就已經具體化
就目前你提供的狀況來看
我認為不成立210條偽造文書罪
但應該有民事上的責任
也就是有無權代理的問題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所以你可以依上述規定
打電話給那個文教機構撤銷你姐姐的刊登行為
: 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解決呢?
: 文化局未經審視便刊登了這種冒用的訊息是不是也有行政疏失?
未經本人同意即刊登的確有行政疏失
這點你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
: 直接打給文化局處理會比較好嗎?
這是最好最快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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