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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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应该是伪造文书吗?
时间Mon Dec 7 13:05:57 2009
※ 引述《subdaphs (钰)》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的一名高中同学说我名字被刊登在台北市某艺文资讯的册子里,
: 大意是我即将展出个人摄影展。找来资讯以後才发现,展览地点居
: 然是我姊新成立的办公室。
: 打电话回去问,我姊居然不认错盗用我的姓名,更要我感谢她苦苦
: 哀求对方帮她刊登。这实在很离谱,连我的姓名系级都有,拿我的
: 名义作为帮她办公室打名号的方式。我觉得侵害到我的名誉,更何
: 况我不是摄影师!我父母似乎没有打算处理这问题,而且他们非常
: 宠溺我姊姊,如果我对我姊提出法律上的告诉,他们应该很不开心。
: 但是我真的不想见到自己名字被拿来招摇撞骗,更何况不论我愿不
: 愿意屈服,刊登的是我的姓名,任何损失都变成我要承担。
: 问题:
: 我姊这样算是伪造文书吗?
可以讨论看看是不是伪造文书
刑法
第 210 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是
第 214 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於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
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犯罪是以不法及有责为前提
不法我们通常认为是构成要件该当且有违法性
但一般我喜欢直接在构成要件里面就把犯罪解决
我们可以看到伪造私人书罪的构成要件要成立
必须有"故意"+"伪造"+"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你姐姐明知是你的名字还拿去刊登 是故意没问题
至於有无伪造 要讨论
伪造是没有权利的人冒用有权利的人的名义去行使法律行为(严格解释)
你姐姐应该没有权利使用你个人的名义去从事刊登或广告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她未经你同意并冒用你的名义去申请并且刊登 所以应该有伪造的情况存在
但是因为伪造私文书算是重罪 而且还是非告诉乃论
所以最後一个要件 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这个要件要非常严格去解释
在你的情况之中
虽然你姐姐未经你同意伪造你个人名意故意刊登你的个人资讯
并且也造成你隐私上的损害
但是这算不算是210条所称的"损害"
我认为在还没有发生真正实际的损害之前
并不能解释说你受到了损害
但如果你姐姐已经打着你的名号到处跟别人签约或是作一些其他的事情的时候
你的损害就已经具体化
就目前你提供的状况来看
我认为不成立210条伪造文书罪
但应该有民事上的责任
也就是有无权代理的问题
第 110 条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於善意之相对人,
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 170 条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
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所以你可以依上述规定
打电话给那个文教机构撤销你姐姐的刊登行为
: 有什麽样的方法可以解决呢?
: 文化局未经审视便刊登了这种冒用的讯息是不是也有行政疏失?
未经本人同意即刊登的确有行政疏失
这点你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诉
: 直接打给文化局处理会比较好吗?
这是最好最快的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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