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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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當租賃契約書前後文有矛盾時
時間Mon Dec 7 12:49:26 2009
※ 引述《kkh (國中歷史老師(b))》之銘言:
: 事實經過: 家父(乙方)在五年前向一位地主(甲方)租土地,要蓋廠房,由於不是很懂法
: 律,於是便直接到書局買了契約書,給雙方簽。五年後的今日,契約到期後,地主想要獅
: 子大開口地調漲租金。我細看契約書,發現其中有這兩條條文:契約第三條(五年期滿經
: 雙方同意得重新訂定租約續租,如甲方(地主)不同意續租或乙方(家父)未續承租,乙方自
: 願無條件放棄地上物所有權,任憑甲方處置)
: 契約第十一條(租用期間屆滿,乙方應無條件拆除土地上建築物將租用土地恢復原狀,交
: 還由甲方管理,絕不得要求移轉費或土地地上物補償金等任何名目之款項)
: 問題:現在家父見地主(甲方)獅子大開口,不大想續租了,想依據契約第十一條將廠房拆
: 了(鋼筋可以再賣個幾萬塊吧),但地主卻說依據前法優於後法原則,應以第三條契約為準
: ,所以要求直接收回土地及繼承家父所搭建的廠房(他要再租人囉)。請問 當契約第三條與
: 第十一條有些衝突矛盾時,應該以哪條為準呢???(託請懂的大大幫忙囉...不勝感激之至)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嗨 我說說看我的看法
第一是
你裡面所說的契約第三條及第十一條
似乎沒有互相矛盾或衝突
第三條是說
如果承租人不願意續租 或 出租人不願意出租
承租人願意放棄地上物之所有權
第十一條是說
租賃期間期滿 承租人願無條件拆除土地建築物並將承租的土地回復原狀交還出租人
我猜你的意思是說
第三條既然已經說放棄所有權了
所以拆不拆就不關你們的事
但是第十一條卻又要你們負責拆除
所以你覺得這兩條有矛盾對不對
不過在我的解釋看起來
這兩條不算矛盾
應該是說
如果你們不願意續租
地上物所有權放棄
如果出租人也不要你們的地上物
你們還得把它拆除
相反的
如果出租人想要這個地上物
你們就不用拆 但是東西要留給他的意思
至於原本你們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
但是因為你們契約中有約定放棄
所以就比較沒辦法
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 840 條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
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
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
之補償。
另外出租人在租約滿期之後
大幅調高租金
這個...
雖然蠻機車的
但是土地是他的
他有決定租金的自由
所以你們可能要再協調看看
不然只能去租其他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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