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woofer5 (SUP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何謂公共利益?
時間Mon Dec 7 01:19:12 2009
模擬經過:
我在某論壇說某家店的食材不新鮮,並且說明出我所看到的東西
也有其他網友說該店家食材確實不新鮮
但是該店家看到後,立即更換食材
並且對我提出誹謗告訴
問題:
因為為親眼所見的東西,沒有啥照片和影片當作證據
可是卻也有其他網友願意作證確實吃起來不新鮮
但也沒比較具體的證據
請問該店提告後
我們可以主張是為了公共利益,怕其他人吃了拉肚子嗎?
或者主張我們是發表可受公評之事實嗎??
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對社會有益的事情嗎?
那因為我怕其他人吃了拉肚子,可算公共利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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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3.163
1F:→ depravity:妳可以主張 可是你要同時能證明妳說的是真實的 12/07 01:27
2F:→ depravity:不能證實為真 其他主張都沒用 12/07 01:28
3F:推 hcya:行為人並不需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釋509號解釋參照),否則 12/07 10:35
4F:→ hcya:吃到不新鮮的食物,上網說不新鮮,就要負誹謗罪的刑責,這樣 12/07 10:35
5F:→ hcya:怎麼會合理。 12/07 10:36
6F:→ hcya:此確為可受公評之事,況且有其他顧客願意作證,原po不需擔心~ 12/07 10:38
7F:→ Eventis:釋字509只是沒有免除檢方的舉證責任與法院發現真實的義務, 12/07 10:48
8F:→ Eventis:被告在主張真實抗辯時,至少也要"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12/07 10:49
9F:→ Eventis: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所以顯然要有證據資料,且 12/07 10:49
10F:→ Eventis:得據以憑信有相當理由為真實的確信. 12/07 10:50
11F:→ Eventis:敢說別人賣不新鮮的食物,就要有敢這麼說的"依據",而且這個 12/07 10:50
12F:→ Eventis:依據還要足以達到"相當理由"的程度才行. 12/07 10:51
13F:→ Eventis:不然一天到晚上網貶低競爭對手的商譽都可以說是"可受公評" 12/07 10:52
14F:推 hcya:以真實惡意原則來看 要成罪還要有該惡意 這個惡意的舉證責任 12/07 10:53
15F:→ hcya:是屬檢察官吧 也就是E大您第一句引釋509解釋的內容所說的~ 12/07 10:54
16F:→ hcya:的確有時是商家食物不新鮮 有時是有人惡意貶低商譽 當事實不 12/07 10:55
17F:→ Eventis:事實上我們不可能去切開人的腦袋檢驗善意惡意:) 12/07 10:56
18F:→ hcya:能證明時 這樣講是不是會使這樣的危險都由舉發的行為人負擔? 12/07 10:57
19F:→ hcya:主觀是可以讓法官用客觀條件證明的 不能證明就應該無罪推定 12/07 10:57
20F:→ hcya:這應該就是釋509號解釋的精神^^ 12/07 10:58
21F:→ Eventis:真實抗辯的免責事由舉證責任落在哪要看怎麼去詮釋真實抗辯 12/07 10:59
22F:→ Eventis:但310II本文"能證明為真實",509明示是"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12/07 11:02
23F:→ Eventis:這個真實抗辯舉證責任顯然落在被告. 12/07 11:03
24F:→ Eventis:只是被減輕到"能確信為真實",程度也只要"相當理由"即可. 12/07 11:04
25F:→ Eventis:而不必至於"毫無合理懷疑"的"客觀真實". 12/07 11:04
26F:→ Eventis:....310III.....Orz.....少按一下. 12/07 11:09
27F:→ Eventis:509的聲請書在聲請目的指摘違憲的後兩點就圍著這個舉證責 12/07 11:11
28F:→ Eventis:任打轉,而509本身雖是合憲性解釋,但是減輕被告的舉證責任. 12/07 11:12
29F:→ Eventis:就聲請書和解釋文來看,並未改變真實抗辯由被告舉證的性質. 12/07 11:14
30F:→ Eventis:當然不會改變控方要舉證"故意"(刑13)誹謗他人名譽,以及法 12/07 11:15
31F:→ Eventis:院發現真實(基於職權,調查被告是否存在真實抗辯)的義務. 12/07 11:16
32F:→ Eventis:但是與其期待檢察官"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期待法院"基於職權 12/07 11:16
33F:→ Eventis:調查是否真實",還是自己揣著證據主張為真實來得穩妥些Orz 12/07 11:17
34F:推 hcya:我的理解是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 12/07 11:34
35F:→ hcya: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釋509)指 12/07 11:35
36F:→ hcya:的是誹謗惡意,而非一般故意犯所共通的刑法13條的構成要件故 12/07 11:36
37F:→ hcya:意。因為對於310I的構成要件故意,本來就是原告要舉證,並無 12/07 11:37
38F:→ hcya:爭議,大法官何需重覆強調? 12/07 11:37
39F:→ Eventis:因為要"湊字數"......(誤)......重點是就聲請書與合憲性解 12/07 11:44
40F:→ Eventis:釋可知,舉證責任仍然維持310III的立法明文由被告負擔無疑. 12/07 11:45
41F:→ Eventis:聲請書在指摘違憲時亦提到不自證己罪,但事實上就是在強調 12/07 11:47
42F:→ Eventis:真實抗辯由被告舉證的同時,亦不等同於使被告負證明自己有 12/07 11:47
43F:→ Eventis:為無罪之理由,就誹謗罪的入罪舉證仍然由控方負責,也沒有免 12/07 11:48
44F:→ Eventis:除法院的義務,坐令被告舉證自己為無罪之意. 12/07 11:49
45F:→ Eventis:被告有無罪推定,所以控方仍然要就入罪的部份舉證;被告有緘 12/07 11:50
46F:→ Eventis:默權,所以法院的發現真實義務並未因此免除,這兩者皆與真實 12/07 11:51
47F:→ Eventis: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並無衝突. 12/07 11:51
48F:→ Eventis:所以才是"合憲性解釋"啊,不然至少也是一個限期修法的下場. 12/07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