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woofer5 (SUPE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何谓公共利益?
时间Mon Dec 7 01:19:12 2009
模拟经过:
我在某论坛说某家店的食材不新鲜,并且说明出我所看到的东西
也有其他网友说该店家食材确实不新鲜
但是该店家看到後,立即更换食材
并且对我提出诽谤告诉
问题:
因为为亲眼所见的东西,没有啥照片和影片当作证据
可是却也有其他网友愿意作证确实吃起来不新鲜
但也没比较具体的证据
请问该店提告後
我们可以主张是为了公共利益,怕其他人吃了拉肚子吗?
或者主张我们是发表可受公评之事实吗??
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麽,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吗?
那因为我怕其他人吃了拉肚子,可算公共利益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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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73.163
1F:→ depravity:你可以主张 可是你要同时能证明你说的是真实的 12/07 01:27
2F:→ depravity:不能证实为真 其他主张都没用 12/07 01:28
3F:推 hcya:行为人并不需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释509号解释参照),否则 12/07 10:35
4F:→ hcya:吃到不新鲜的食物,上网说不新鲜,就要负诽谤罪的刑责,这样 12/07 10:35
5F:→ hcya:怎麽会合理。 12/07 10:36
6F:→ hcya:此确为可受公评之事,况且有其他顾客愿意作证,原po不需担心~ 12/07 10:38
7F:→ Eventis:释字509只是没有免除检方的举证责任与法院发现真实的义务, 12/07 10:48
8F:→ Eventis:被告在主张真实抗辩时,至少也要"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 12/07 10:49
9F:→ Eventis: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所以显然要有证据资料,且 12/07 10:49
10F:→ Eventis:得据以凭信有相当理由为真实的确信. 12/07 10:50
11F:→ Eventis:敢说别人卖不新鲜的食物,就要有敢这麽说的"依据",而且这个 12/07 10:50
12F:→ Eventis:依据还要足以达到"相当理由"的程度才行. 12/07 10:51
13F:→ Eventis:不然一天到晚上网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都可以说是"可受公评" 12/07 10:52
14F:推 hcya:以真实恶意原则来看 要成罪还要有该恶意 这个恶意的举证责任 12/07 10:53
15F:→ hcya:是属检察官吧 也就是E大您第一句引释509解释的内容所说的~ 12/07 10:54
16F:→ hcya:的确有时是商家食物不新鲜 有时是有人恶意贬低商誉 当事实不 12/07 10:55
17F:→ Eventis: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去切开人的脑袋检验善意恶意:) 12/07 10:56
18F:→ hcya:能证明时 这样讲是不是会使这样的危险都由举发的行为人负担? 12/07 10:57
19F:→ hcya:主观是可以让法官用客观条件证明的 不能证明就应该无罪推定 12/07 10:57
20F:→ hcya:这应该就是释509号解释的精神^^ 12/07 10:58
21F:→ Eventis:真实抗辩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落在哪要看怎麽去诠释真实抗辩 12/07 10:59
22F:→ Eventis:但310II本文"能证明为真实",509明示是"依其所提证据资料", 12/07 11:02
23F:→ Eventis:这个真实抗辩举证责任显然落在被告. 12/07 11:03
24F:→ Eventis:只是被减轻到"能确信为真实",程度也只要"相当理由"即可. 12/07 11:04
25F:→ Eventis:而不必至於"毫无合理怀疑"的"客观真实". 12/07 11:04
26F:→ Eventis:....310III.....Orz.....少按一下. 12/07 11:09
27F:→ Eventis:509的声请书在声请目的指摘违宪的後两点就围着这个举证责 12/07 11:11
28F:→ Eventis:任打转,而509本身虽是合宪性解释,但是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12/07 11:12
29F:→ Eventis:就声请书和解释文来看,并未改变真实抗辩由被告举证的性质. 12/07 11:14
30F:→ Eventis:当然不会改变控方要举证"故意"(刑13)诽谤他人名誉,以及法 12/07 11:15
31F:→ Eventis:院发现真实(基於职权,调查被告是否存在真实抗辩)的义务. 12/07 11:16
32F:→ Eventis:但是与其期待检察官"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期待法院"基於职权 12/07 11:16
33F:→ Eventis:调查是否真实",还是自己揣着证据主张为真实来得稳妥些Orz 12/07 11:17
34F:推 hcya:我的理解是 「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 12/07 11:34
35F:→ hcya: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释509)指 12/07 11:35
36F:→ hcya:的是诽谤恶意,而非一般故意犯所共通的刑法13条的构成要件故 12/07 11:36
37F:→ hcya:意。因为对於310I的构成要件故意,本来就是原告要举证,并无 12/07 11:37
38F:→ hcya:争议,大法官何需重覆强调? 12/07 11:37
39F:→ Eventis:因为要"凑字数"......(误)......重点是就声请书与合宪性解 12/07 11:44
40F:→ Eventis:释可知,举证责任仍然维持310III的立法明文由被告负担无疑. 12/07 11:45
41F:→ Eventis:声请书在指摘违宪时亦提到不自证己罪,但事实上就是在强调 12/07 11:47
42F:→ Eventis:真实抗辩由被告举证的同时,亦不等同於使被告负证明自己有 12/07 11:47
43F:→ Eventis:为无罪之理由,就诽谤罪的入罪举证仍然由控方负责,也没有免 12/07 11:48
44F:→ Eventis:除法院的义务,坐令被告举证自己为无罪之意. 12/07 11:49
45F:→ Eventis:被告有无罪推定,所以控方仍然要就入罪的部份举证;被告有缄 12/07 11:50
46F:→ Eventis:默权,所以法院的发现真实义务并未因此免除,这两者皆与真实 12/07 11:51
47F:→ Eventis: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冲突. 12/07 11:51
48F:→ Eventis:所以才是"合宪性解释"啊,不然至少也是一个限期修法的下场. 12/07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