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ku (〝Find YourSelf)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不知道該怎麼簽的合約..
時間Sat Dec 5 14:55:08 2009
事實經過:
先前公司已經要求我簽訂為期兩年的合約,現在又要簽一份五年的。
合約怎麼看都對我不公平,雇主說如果不滿意可以有限度修改合約內容,
這份合約內容,我不知道該怎麼簽起。
另外先前雇主已要求我們在一張寫了"本人願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合約"
的白紙上簽名,我簽了,那麼我想我也不能不簽了。
(紙上面也只寫這句話,沒寫我不簽會怎樣,那我不簽到底違不違法阿...)
PS.原本想到縣市政府申請法律援助,奈何時間都跟我上班時間衝突,
只好再次麻煩版友了,感恩不盡。
問題:
以下我就直接將合約全文打出(白體字),
並將我屬意增加修改的地方以黃字標示,
疑問與不確定的地方則以灰體字表示。
請版友們幫我看看是否有不合理之處或者更好的寫法,萬分感激。
┌─────────────────────────────────┐
│ 定 期 工 作 合 約 書 │
│
↑我們的合約屬繼續性工作,應屬不定期契約吧?│
│ 立合約書人 甲方:XXXX診所 代表人: │
│ 乙方:(我的名字) │
│ │
│ 茲因甲方聘任乙方執行XX科相關業務,特力本合約書如下: │
│ 一、合約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30日止。 │
│ 二、乙方薪資、獎金、休假制度,由假以雙方依勞基法協商訂定之。 │
│
雙方協商乙方薪資為每月三萬八千元整,獎金___休假___ │
│
原本沒寫,我希望要寫明。 │
│ 三、工作職責:乙方負責執行甲方經營之醫療相關業務,甲方得視工作需 │
│ 需求隨時調派乙方,乙方不得拒絕,其工作時間,在法定規範內由甲 │
│ 芳訂定之。(乙方不得為違規違法之醫療行為,違反者責任自負) │
│
乙方於甲方經營之復健科診所執行職能治療業務,其業務範為須合乎 │
│
職能治療師法規定。甲方得視工作需求於協商後調派乙方至其他復健 │
│
科診所支援。乙方之工作時間在勞動基準法規範內由甲方訂定之 (週 │
│
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二時、十三點三十分至十七點三十分,週六八時 │
│
至十二時)。 │
│ 四、合約期滿若有一方不再續約,須在本合約期滿30天前以書面提出,否 │
│ 則視為自動續約二年;合約期滿不再續約者,乙方應於離職前將管理 │
│ 業務文件、資料及財產詳細移交予甲方,否則應賠償甲方相關衍生之 │
│ 損失。 │
│
合約期滿後,雙方得再議續約。若不再續約者,乙方應於離職前將管 │
│
理業務文件、資料及財產詳細移交予甲方,否則應賠償甲方相關衍生 │
│
之損失。 │
│ 五、專任約束: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於其他機構兼任有給或無給 │
│ 直職職務,投資類似業務性質之活動。 │
│ 六、競業禁止: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同一地區執行相關業務或開業 │
│ 。 │
│
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同一鄉鎮市區執行相關業務或 │
│
開業。 │
│ 七、考核規定: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並公告之工作守則,如因疏失而累記 │
│ 二大過二小過,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 │
│ 八、保密協議:乙方於在職期間應履行本合約之規定,遵守甲方之技術、 │
│ 營運機密、其他內部事務及資料,應善盡保密及維護之責 │
│ ;如有違反,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並可向乙方請求因 │
│ 此所遭受損失之賠償及免職處分。 │
│ 九、違約罰則;若有一方違約,則罰以一個月全新予相對人。 │
│ 十、本合約一式兩份,由假以雙方各執乙份,並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
│ 十一、甲、乙雙方對本合約書如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為管轄法院 │
│
十二、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之虞、或雙方同意修改之處,由雙方協商後另行 │
│
補充。 │
│
十三、乙方簽訂合約後,若因進修、疾病、婚姻、妊娠等私人因素須離職 │
│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於法律規定之時限前告知甲方方得離職。 │
│ (
我想我們的工作應屬於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那麼依據勞 │
│
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二項,終止契約時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 │
│
規定期間內預告雇主。那麼是否也必須合乎十一條與十三條但書 │
│
規定呢? 若在合約期間內預告雇主而後離職,是否又違反合約了? │
│
附註條款:1、簽訂本合約者,甲方給付乙方簽約金陸千元,(如乙方違約)│
│
時,則應罰以十倍簽約金,惟如甲、乙雙方取得難以抗拒因│
│
速之共事而必須提前解約,甲、乙雙方可協商本項罰則之適│
│
用)。2、甲方應於簽約日起負責教授及培訓乙方復健專科相│
│
關之專業技術、醫療行政、醫療法規、管理應用科學等。3 │
│
、定本合約者視同管理幹部,當本診所業績達壹佰貳拾萬元│
│ 時,可支領職務津貼二千至五千元。4、免費提供住宿(其他│
│
費用自付。 │
│
(簽約金依其他同業同事,多數是按月支領固定金額,若提前解約則│
│
必須歸還已領的簽約金,所以我覺得附註條款1太不合理... │
└─────────────────────────────────┘
PS. 前面的白字內容除了合約期限本為兩年、自動續約為一年以外都跟前一份合約
相同,新合約則是變成五年合約、以及多了紅字內容。
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果內容上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也請各位幫個忙,日後小妹會將合約內容刪除,若有需引用的部份煩請您盡量避開
有特定性,可能會辨識出小妹身分的字眼,如職能治療師、復健科診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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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ndyevil:先拿勞基法和您專屬職業工作法規出來比一下 12/0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