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h (國中歷史老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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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租賃] 當租賃契約書前後文有矛盾時
時間Fri Dec 4 20:41:45 2009
事實經過: 家父(乙方)在五年前向一位地主(甲方)租土地,要蓋廠房,由於不是很懂法
律,於是便直接到書局買了契約書,給雙方簽。五年後的今日,契約到期後,地主想要獅
子大開口地調漲租金。我細看契約書,發現其中有這兩條條文:契約第三條(五年期滿經
雙方同意得重新訂定租約續租,如甲方(地主)不同意續租或乙方(家父)未續承租,乙方自
願無條件放棄地上物所有權,任憑甲方處置)
契約第十一條(租用期間屆滿,乙方應無條件拆除土地上建築物將租用土地恢復原狀,交
還由甲方管理,絕不得要求移轉費或土地地上物補償金等任何名目之款項)
問題:現在家父見地主(甲方)獅子大開口,不大想續租了,想依據契約第十一條將廠房拆
了(鋼筋可以再賣個幾萬塊吧),但地主卻說依據前法優於後法原則,應以第三條契約為準
,所以要求直接收回土地及繼承家父所搭建的廠房(他要再租人囉)。請問 當契約第三條與
第十一條有些衝突矛盾時,應該以哪條為準呢???(託請懂的大大幫忙囉...不勝感激之至)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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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72.105
1F:→ Homgin:我是局外人,我看起來沒有矛盾啊...你們在五年期滿"前"把廠 12/04 20:57
2F:→ Homgin:房處理掉,就好了。期滿後,地上物權才屬於房東,不是嗎? 12/04 20:58
3F:→ wjck00383:另外,根本沒有前法優於後法原則。 12/04 20:59
4F:→ Homgin:然後期滿以後,地主不想要地上物,就可以根據11條請求處理 12/04 20:59
5F:→ Homgin:我看起來的解讀是以上那樣啦,還是要請專業的來判斷 12/04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