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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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合約問題
時間Fri Dec 4 11:11:42 2009
※ 引述《peter11024 (彼得詹姆斯)》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是八月底發生的事了,某家教公司(也為國際文化事業公司)
: 打電話給我,說我有應徵他們的家教老師,
: 我當時沒有印象,但他們說那時好久以前應徵的。那時沒有缺,所以沒有跟我連絡。
: 現在有缺了,所以才跟我連絡。跟我說幾天後要測驗和面試,要我準備一下。
: 過了幾天,我與其他幾位應徵者一起到"麥當勞"參加面試和測驗。
: (該公司的總公司在其他縣市,專程跑一趟到我所屬縣市舉行面試)
: 包括我,總共有5位通過。面試完後,該公司馬上在麥當勞進行職前訓練。
: 然後他們說,因為是要用他們公司的教材上課,所以必須買教師手冊和一些教學光碟。
: 我想一想,有道理,也就買了。(其他人也是)
: 接下來,他們說要簽約。
: 合約內容大致上是合約有效期及新資,和一些其他類似工作契約的內容。
: 公司的人將合約內容逐條唸過,確認大家都沒有任何問題後,就進行了簽約的動作。
: 合約簽畢,我要求留一份副本,公司的人卻以這合約是單向本為由,說這份合約沒有副本
: 一直到現在我還沒有從該公司接到一個家教case。
: 問題:
: 1. 合約的部分,公司留一份不給副本,這樣算合法嗎?
除非是要求一定法律方式作成的契約
否則他契約沒給你並無違法(但實際上對簽約者很不公平 因為看不到契約)
: 2. 公司當初說有缺家教老師,但之後卻沒給我家教case,這樣也OK嗎?
: (我不確定當初合約內容是否有寫"保證會有工作")
當然不ok阿
這是現在很多家教社或仲介公司
賺不到仲介費又競爭很激烈
想出來的賺錢管道
就先騙你說有工作
但是你要先受訓
受訓要買教材光碟等等
然後大家就會買了
這種事情很常見
版上之前好像每個禮拜都會有跟你類似的問題來問
有沒有成立刑事上的詐欺罪我覺得可以討論
但如果你所說的確實的
那一定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你可以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
或是解約拿回你的錢
拿不回來或是他們不甩你就直接去法院告就好(現在法院告人很方便喔)
真的是擴大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阿xd~~
而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 3. 買了公司的產品,卻沒有公司的case,這樣產品可以退回給公司嗎?
同上 可以 這是公司的行銷手段(我認為有欺騙的嫌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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