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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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關於惡鄰非法入侵的問題
時間Fri Dec 4 11:02:17 2009
※ 引述《mathy ( 粉紅눩》之銘言:
: 事實經過:教會租了一層樓作為聚會所之用,其為辦公大樓,樓下搬來住家,
: 常常抗議聚會過於吵雜(但其實教會方態度婉轉,誠意配合),樓下住家
: 鄰居變本加厲挑毛病,最近甚至還私自進入破口大罵,難以和解...
: 問題:想請問鄰居非法入侵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
: 或是該當其他法規競合?又是否舉證上有應注意事項?
: 只是入侵叫囂但卻非停留長時間,也只是待在入門處一小塊範圍
: 不知在實務來看是否算輕微?有否提告之實益(之前已協調多次
: 但對方又反覆,已配合其要求,但又藉故騷擾,例如走路聲太吵
: 或是般椅子聲太吵諸如此類...)?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教會真是無所不在xd
不過通常一般的公寓大廈好像有區分所有及共有的部分吧
先看一下民法的相關規定
第 799 條
1.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2.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3.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刑法的侵入住居罪的成立
前提要件也必須是對方的確侵入"住居"
但是一般公寓大廈各樓層樓梯間或各樓層的平台
似乎是由住戶所"共有"
既然是共有
只要是住戶如果想走過去晃一晃
嚴格的說
並不算是侵入住宅
但你可以去戶政市務所調閱你們的土地權狀區分所有等地籍資料
看看他走進來罵你們的地方
那一塊地
是不是你們的
這會讓我想到某個電影畫了一條線
我又跳進來啦
我又跳出去啦@@~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再者
侵入住居罪仍必須無故
如果住戶一直故意找碴
好像也很難成立= =(誰叫他是住戶)
這個問題蠻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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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nginru:是戶政事務所嗎??怎麼感覺怪怪的..... 12/04 18:39
2F:→ newapply:樓上的精神感應是正確的XD 12/04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