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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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关於恶邻非法入侵的问题
时间Fri Dec 4 11:02:17 2009
※ 引述《mathy ( 粉红눩》之铭言:
: 事实经过:教会租了一层楼作为聚会所之用,其为办公大楼,楼下搬来住家,
: 常常抗议聚会过於吵杂(但其实教会方态度婉转,诚意配合),楼下住家
: 邻居变本加厉挑毛病,最近甚至还私自进入破口大骂,难以和解...
: 问题:想请问邻居非法入侵行为是否该当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侵入住居罪?
: 或是该当其他法规竞合?又是否举证上有应注意事项?
: 只是入侵叫嚣但却非停留长时间,也只是待在入门处一小块范围
: 不知在实务来看是否算轻微?有否提告之实益(之前已协调多次
: 但对方又反覆,已配合其要求,但又藉故骚扰,例如走路声太吵
: 或是般椅子声太吵诸如此类...)?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教会真是无所不在xd
不过通常一般的公寓大厦好像有区分所有及共有的部分吧
先看一下民法的相关规定
第 799 条
1.称区分所有建筑物者,谓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
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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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项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独立,且得单独为
所有权之标的者。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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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属於专有部分之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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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有部分得经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规约之约定供区分所有建筑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经规约之约定供区分所有建筑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区分所有人就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应有部分,依其专有部分
面积与专有部分总面积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5.专有部分与其所属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权利,不得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
负担。
刑法的侵入住居罪的成立
前提要件也必须是对方的确侵入"住居"
但是一般公寓大厦各楼层楼梯间或各楼层的平台
似乎是由住户所"共有"
既然是共有
只要是住户如果想走过去晃一晃
严格的说
并不算是侵入住宅
但你可以去户政市务所调阅你们的土地权状区分所有等地籍资料
看看他走进来骂你们的地方
那一块地
是不是你们的
这会让我想到某个电影画了一条线
我又跳进来啦
我又跳出去啦@@~
第 306 条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再者
侵入住居罪仍必须无故
如果住户一直故意找碴
好像也很难成立= =(谁叫他是住户)
这个问题蛮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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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 yanginru:是户政事务所吗??怎麽感觉怪怪的..... 12/04 18:39
2F:→ newapply:楼上的精神感应是正确的XD 12/04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