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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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在某機構報名上課.辦了分期上課一個月쌠…
時間Thu Dec 3 18:06:44 2009
※ 引述《ph00057 (開始正常的日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因為找不到工作,被某私人就服機構找去面試,然後填了很多表格,之後就
: 說要勸我去進修,因為還有一位朋友同行,他是失業近一年,有進修打算,所以兩
: 人就一同報名,而當初也說,我ㄧ邊進修而就服機構會積極幫我找工作,讓我可以
: 支付每期的補習費,因為當初是我自己也簽下分期的單子,現在就服機構也媒合不
: 到工作,我又沒有收入來源,每天去上課的交通費也是一筆開銷,之前10月份報名
: 11月有繳了一期(因為我10月就開始上課了),這個月因為上個月沒打工完全沒收入
: ,而且進修是因為上班不足要補,但現再工作一直沒下落,我也不知道到底自己缺
: 乏哪一部份,就服機構就一直畫大餅,要我去上啥上啥,然後就要給我ㄧ份3萬5的
: 工作,但我上課至今...面試也都沒著落...
: 問題:
: 因為它是要我用分期的方法去繳費
: (不是用信用卡)
: 我是今年10月報名的
: 可是我到至今只上一個月的課程
: 後來想一想
: 決定不參加了
: 並且想取消我所辦的分期
: 請問大大知不道說
: 我這種情況能不能停止分期
: 我想尋求法律的幫助
: 可是又怕被他們告
: 我該怎麼做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當然能停止分期呀
而且要是我是你
我不但不怕它們告
我還會反告它們債務不履行喔
因為你簽這種契約
我認為
算是一種非典型的對價交換契約
也就是你付錢上課
對方則幫你媒合工作機會
但現在你付錢了第一個月卻還沒找到工作
那你要終止契約當然沒問題
而且雖然你是分期給付
依照民法規定
他們也只能扣留相當於你上課的代價的金額
參照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因為你這個不向一般的分期給付
例如買車子
如果不付就視同全部到期
你只有上了其中一個月分的課
所以我認為你的情況如同390條的規定
我認為
可以類推適用這條的規定
它們只能扣你上課一個月的錢
其他的不可以跟你要
至於它們要不要告你
是他們的權利
我賭它們不敢告
就算告了 也告不贏
所以你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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