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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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在某机构报名上课.办了分期上课一个月쌠…
时间Thu Dec 3 18:06:44 2009
※ 引述《ph00057 (开始正常的日子)》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之前因为找不到工作,被某私人就服机构找去面试,然後填了很多表格,之後就
: 说要劝我去进修,因为还有一位朋友同行,他是失业近一年,有进修打算,所以两
: 人就一同报名,而当初也说,我ㄧ边进修而就服机构会积极帮我找工作,让我可以
: 支付每期的补习费,因为当初是我自己也签下分期的单子,现在就服机构也媒合不
: 到工作,我又没有收入来源,每天去上课的交通费也是一笔开销,之前10月份报名
: 11月有缴了一期(因为我10月就开始上课了),这个月因为上个月没打工完全没收入
: ,而且进修是因为上班不足要补,但现再工作一直没下落,我也不知道到底自己缺
: 乏哪一部份,就服机构就一直画大饼,要我去上啥上啥,然後就要给我ㄧ份3万5的
: 工作,但我上课至今...面试也都没着落...
: 问题:
: 因为它是要我用分期的方法去缴费
: (不是用信用卡)
: 我是今年10月报名的
: 可是我到至今只上一个月的课程
: 後来想一想
: 决定不参加了
: 并且想取消我所办的分期
: 请问大大知不道说
: 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停止分期
: 我想寻求法律的帮助
: 可是又怕被他们告
: 我该怎麽做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当然能停止分期呀
而且要是我是你
我不但不怕它们告
我还会反告它们债务不履行喔
因为你签这种契约
我认为
算是一种非典型的对价交换契约
也就是你付钱上课
对方则帮你媒合工作机会
但现在你付钱了第一个月却还没找到工作
那你要终止契约当然没问题
而且虽然你是分期给付
依照民法规定
他们也只能扣留相当於你上课的代价的金额
参照
第 389 条
分期付价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
者,除买受人迟付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
付全部价金。
第 390 条
分期付价之买卖,如约定出卖人於解除契约时,得扣留其所受领价金者,
其扣留之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之代价,及标的物受有损害时之赔偿
额。
因为你这个不向一般的分期给付
例如买车子
如果不付就视同全部到期
你只有上了其中一个月分的课
所以我认为你的情况如同390条的规定
我认为
可以类推适用这条的规定
它们只能扣你上课一个月的钱
其他的不可以跟你要
至於它们要不要告你
是他们的权利
我赌它们不敢告
就算告了 也告不赢
所以你不用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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