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離職預告問題
時間Thu Dec 3 00:22:42 2009
※ 引述《MolloM (血的味道,很好)》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已工作四個月,想要離職。
: 問題:
: 依勞基法規定是在10日前提出
: 若不想等這十天,提完兩三天就要走
: 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被告或是被求償?
仍然可以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只是因為違告提前「預告」之義務
,倘若雇主得以證明損害存在(例如因此未及找到承接人手、並作
好交接工作,使業務不能順利進展、隨之中斷),有可能依民法債
務不履行的規定向你求償。
以下是我在別版回答相類似問題時,所援引之實務見解,謹供參考
『再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
16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 項固
定有明文。惟勞工因自請退休而終止契約時,僅需其符合退
休之要件,且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
即應發生終止
勞動契約之效力,尚不因有無依前開規定先行預告而影響其
終止之效力,此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之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需提前預告勞工,惟若未依規定預告
即終止契約,依同法第16條第3 項之規定,該終止亦非無效
,僅雇主需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等情,亦可獲印證,是被
告以原告自請退休前未提前預告為由,辯稱其退休於法不合
,應不生效力云云,自不足採。
至原告未依前開規定提前預
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因並無類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 項應
由雇主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被告倘確因此而受有
損害時,能否依其他法律關係謀求救濟,則屬別一問題,併
此說明。』(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號判決)
發文字號: (76)台內勞 字第 513747 號
要 旨: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全文內容: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
雇主終止契約,係屬
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已經有點度日如年了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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