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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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离职预告问题
时间Thu Dec 3 00:22:42 2009
※ 引述《MolloM (血的味道,很好)》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已工作四个月,想要离职。
: 问题:
: 依劳基法规定是在10日前提出
: 若不想等这十天,提完两三天就要走
: 会有什麽法律责任吗? 被告或是被求偿?
仍然可以发生终止契约之效力。只是因为违告提前「预告」之义务
,倘若雇主得以证明损害存在(例如因此未及找到承接人手、并作
好交接工作,使业务不能顺利进展、随之中断),有可能依民法债
务不履行的规定向你求偿。
以下是我在别版回答相类似问题时,所援引之实务见解,谨供参考
『再按,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劳动基准法第
16条第1 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 项固
定有明文。惟劳工因自请退休而终止契约时,仅需其符合退
休之要件,且向雇主为自请退休之意思表示,
即应发生终止
劳动契约之效力,尚不因有无依前开规定先行预告而影响其
终止之效力,此由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之
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亦需提前预告劳工,惟若未依规定预告
即终止契约,依同法第16条第3 项之规定,该终止亦非无效
,仅雇主需给付劳工预告期间工资等情,亦可获印证,是被
告以原告自请退休前未提前预告为由,辩称其退休於法不合
,应不生效力云云,自不足采。
至原告未依前开规定提前预
告即终止劳动契约,因并无类似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3 项应
由雇主给付劳工预告期间工资之规定,被告倘确因此而受有
损害时,能否依其他法律关系谋求救济,则属别一问题,并
此说明。』(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劳诉字第6号判决)
发文字号: (76)台内劳 字第 513747 号
要 旨: 劳工未经预告终止契约,属违约行为
全文内容: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规则内片面规定劳工於终止劳动契约时,未依劳动基
准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劳工应负损害赔
偿责任。
二 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
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劳工未依上开规定预告
雇主终止契约,系属
违约行为,事业单位得依民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已经有点度日如年了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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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编辑: juliantin0 来自: 140.123.217.29 (12/0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