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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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請問這樣違反刑法相關法規嗎?
時間Wed Dec 2 14:39:58 2009
※ 引述《svboy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假如我有一位朋友,她因為父親開刀急需要一筆錢(約50萬),
: 在走投無路之下向經紀公司借了這筆錢,然後我朋友和這間
: 經紀公司也簽了合約,於是我朋友便在這間經紀公司的安排下,
: 去酒店陪酒還債,於是我朋友便失去了自由,上、下班專人接送,
: 然後也都沒有的休假,每天就是上班、下班、睡覺,睡完覺再上班、
: 下班的生活,請問一下各位,這樣這家經記公司是否有違反刑法的
: 妨害自由的罪呢?這指合約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 【合約上有說我朋友須被限制自由】。
: 問題:
: 我該尋求何種管道幫助我朋友脫離苦海呢?或者我該如果舉證該經紀公司的惡行呢?
: 惠請賜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當然違反刑法
只要想想看
如果和別人簽了一個合約說願意吃大便
難道就真的得吃嗎
這當然不行 會生病的!!
至於你朋友和經紀公司簽的這個約
古代叫作賣身契
現代叫作下海約
不管是賣身契或是下海約
在刑事上是違法的而在民法上是無效的
講刑法就好
應該是成立下面這幾個罪
你要救他建議等他賺夠老爸醫藥費之後就去找檢察官提告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
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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