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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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请问这样违反刑法相关法规吗?
时间Wed Dec 2 14:39:58 2009
※ 引述《svboy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假如我有一位朋友,她因为父亲开刀急需要一笔钱(约50万),
: 在走投无路之下向经纪公司借了这笔钱,然後我朋友和这间
: 经纪公司也签了合约,於是我朋友便在这间经纪公司的安排下,
: 去酒店陪酒还债,於是我朋友便失去了自由,上、下班专人接送,
: 然後也都没有的休假,每天就是上班、下班、睡觉,睡完觉再上班、
: 下班的生活,请问一下各位,这样这家经记公司是否有违反刑法的
: 妨害自由的罪呢?这指合约在法律上站的住脚吗?
: 【合约上有说我朋友须被限制自由】。
: 问题:
: 我该寻求何种管道帮助我朋友脱离苦海呢?或者我该如果举证该经纪公司的恶行呢?
: 惠请赐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当然违反刑法
只要想想看
如果和别人签了一个合约说愿意吃大便
难道就真的得吃吗
这当然不行 会生病的!!
至於你朋友和经纪公司签的这个约
古代叫作卖身契
现代叫作下海约
不管是卖身契或是下海约
在刑事上是违法的而在民法上是无效的
讲刑法就好
应该是成立下面这几个罪
你要救他建议等他赚够老爸医药费之後就去找检察官提告
第 296 条
使人为奴隶或使人居於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0 条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略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诱
人或使之隐避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02 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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