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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ku (〝Find YourSelf)》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0/15正式上班後, : 10/29雇主要求我們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合約,說是為了保障我們的權益。 : 當時因合約細節問題曾在板上po文詢問, : 仍簽訂了合約。 : 12/1 雇主下班前要求我在一張紙上面簽名, : 上面只寫了"本人願與公司簽訂五年合約" : 雇主說明是希望我們與他們簽訂五年工作契約, : 說要培養我們做為幹部,福利待遇較佳,但怕我們離職... : 問題: : 1. 雇主說之前簽的合約會寫兩年是因為這樣才算正職員工, : 而且那份合約對雙方都沒有保障。((說好的福利去哪了...)) 你前面那個合約最好留在身邊收好 : 請問,有合約需簽超過365天才算正職員工這回事嗎? 那是公司自己去區分所自行設定的標準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 我們沒有什麼正職員工非正職員工的區分 只要簽下勞動契約都是勞工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但僱主要自己設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 但依各個職業不同而應有不同的試用期 如果有顯失公平的情況 這種過長的適用期間約定無效 參見民法247-1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2. 在紙條上我簽了名,那這張紙正式法律效力嗎? 簽名了當然就有效力 但是不公平的或是不符合誠信的會自動無效 參見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3. 雇主說雖然我們簽五年合約,但在期滿前若須離職,可事先告知, : 直至尋得下一職務接替者方可離職。 誰裡他 他又不是國王 只要符合勞基法事先通知的規定即可 並部一定非要等到她找到下一個才可以離職 不然他萬依故意一直假裝找不到怎麼辦 講這種話的僱主我都在心裡偷笑他是白癡 : 但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 : 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 : 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那麼是否在我工作滿三年之後,若因個人因素需離職, : 可以在三十日前先告知雇主,三十日後逕自離職而不違法呢? 依法事先通知就不違法 : 這樣的情形下,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不需要支付 縱令你的契約上面有約定也不用 因為私人間的約定仍不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此乃私法不破社會法原則 : 4. 雇主說明,我可以依個人意願在簽訂合約時加入但書。 : ((PS我有告知五年內可能會有婚嫁、進修、妊娠等情形而離職)) : 這條但書我應該怎麼敘述,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 如果寫"資方於合約期限內,若因疾病、進修、婚嫁、妊娠、等私人因素需離職, ^^^ 勞方 : 須於三十日前告知雇主方得離職" : 這樣可以嗎? 可以 就算你沒加這條但書還是沒有違法 加了只是保證一定不違法 : 若加了這條但書,在合約期滿前離職是否又算違約? : 5. 雇主方之其中一人,於上班時間時, : 常會有拉人手臂、拍屁股或其他拉扯動作, : 是否有故意之虞不得而知,也可能只是個人習慣動作, : 但已造成女性員工心理困擾,這樣是否構成性騷擾? 絕對是性騷擾 要事我就告死他 請自行參件性騷擾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蒐證後提告 不姑息不養奸 法律之力為你所用 : (上班時間異性同事玩鬧時偶有肢體動作, : 但這位上司常對女性員工有肢體動作,已造成女性員工反感。)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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