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媽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本票遺失與轉讓
時間Wed Dec 2 14:07:20 2009
一、本票三年時間經過以後,對於發票人就無法主張票據上權利。
本票一年時間經過後,對於前手的追索權就無法行使權利。
現在既然已經經過三年,任何人持有該本票均無法在對你們行使票據權利。
建議你毋庸理會擔心。縱使別人撿到要跟你或你朋友主張票據權利,
你可可主張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之抗辯。
二、公式催告票據喪失,依法均徵收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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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1.175.102
1F:推 newapply:不好意思 可是22條第四款好像可以用?? 12/02 15:34
2F:推 HALAQUEEN:非常感謝! 12/02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