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妈宝)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本票遗失与转让
时间Wed Dec 2 14:07:20 2009
一、本票三年时间经过以後,对於发票人就无法主张票据上权利。
本票一年时间经过後,对於前手的追索权就无法行使权利。
现在既然已经经过三年,任何人持有该本票均无法在对你们行使票据权利。
建议你毋庸理会担心。纵使别人捡到要跟你或你朋友主张票据权利,
你可可主张票据法第13条、第14条之抗辩。
二、公式催告票据丧失,依法均徵收1000元裁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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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1.175.102
1F:推 newapply:不好意思 可是22条第四款好像可以用?? 12/02 15:34
2F:推 HALAQUEEN:非常感谢! 12/02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