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急~再議狀二的期限?
時間Wed Dec 2 13:32:10 2009
※ 引述《cutegirllove (芭芭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急~
: 我上禮拜二繳出再議狀一
: 問題:
: 今天十二點前一定要交出再議狀二
: 還是有別的答案?>"<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議的法定期間
依照刑事訴訟法
為七日
參照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你是不是第一份再議狀沒有寫明理由
所以被要求補提理由
如果是的話就不依定要星期二中午前補過去
只要檢察官那邊還沒有駁回你的再議之前都可以補
如果你真的很在意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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