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急~再议状二的期限?
时间Wed Dec 2 13:32:10 2009
※ 引述《cutegirllove (芭芭拉)》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急~
: 我上礼拜二缴出再议状一
: 问题:
: 今天十二点前一定要交出再议状二
: 还是有别的答案?>"<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再议的法定期间
依照刑事诉讼法
为七日
参照
第 256 条
告诉人接受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书後,得於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
,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但第二
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处分曾经告诉人同意者,不得声请再
议。
你是不是第一份再议状没有写明理由
所以被要求补提理由
如果是的话就不依定要星期二中午前补过去
只要检察官那边还没有驳回你的再议之前都可以补
如果你真的很在意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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