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若要和他人交換機車,可否簽約保固半年?
時間Wed Dec 2 13:23:50 2009
※ 引述《howard730423 (Howar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和ptt的網友商論要交換機車,若商論成功,就會至監理所辦理過戶。
: 但由於害怕過戶後的機車會有問題,想說能不能也順便簽約保固半年。
: 若半年內車有非人為問題(即本身就存在的問題),則賣方須負責處理。
: 甚至再交換回來。
: 問題:
: 若只是在一張紙上寫出內容,然後雙方簽名(不知須不須蓋章),然後加上
: 見証人(朋友,也不知道須要幾個?), 這樣的白紙黑字,是否具法律效用。
: 或是應該怎麼做,才能達到我所要的(保固半年)。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樣當然有效阿
算是民法上非典型契約的一種吧
如果要我取名
我把它稱作互為擔保契約
不過我突然又想到
這也可以當作互易契約
參照民法
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而既然互易契約表明準用民法的規定
那其實你們不簽這個契約沒關係
因為可以自動準用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
當然你們彼此有簽個約效力上會更強就是
可以參照民法
第 354 條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至於如果你門兩個有簽互相保證的契約的話
就改成適用這條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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