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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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若要和他人交换机车,可否签约保固半年?
时间Wed Dec 2 13:23:50 2009
※ 引述《howard730423 (Howard)》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最近和ptt的网友商论要交换机车,若商论成功,就会至监理所办理过户。
: 但由於害怕过户後的机车会有问题,想说能不能也顺便签约保固半年。
: 若半年内车有非人为问题(即本身就存在的问题),则卖方须负责处理。
: 甚至再交换回来。
: 问题:
: 若只是在一张纸上写出内容,然後双方签名(不知须不须盖章),然後加上
: 见证人(朋友,也不知道须要几个?), 这样的白纸黑字,是否具法律效用。
: 或是应该怎麽做,才能达到我所要的(保固半年)。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样当然有效阿
算是民法上非典型契约的一种吧
如果要我取名
我把它称作互为担保契约
不过我突然又想到
这也可以当作互易契约
参照民法
第 398 条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之财产权者,准用关於买卖之规定。
而既然互易契约表明准用民法的规定
那其实你们不签这个契约没关系
因为可以自动准用民法关於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当然你们彼此有签个约效力上会更强就是
可以参照民法
第 354 条
1.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2.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至於如果你门两个有签互相保证的契约的话
就改成适用这条
第 360 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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