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dy (crad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告子女遺棄
時間Tue Dec 1 21:16:40 2009
事實經過:
我的父親在我高中時就跟母親分居了
小時後他就愛喝酒愛賭博
在國中的時候媽媽受不了就帶我門離開
他就這樣不聞不問
從高中開始到大學畢業
他半點生活費跟學費都沒有出
但是我媽媽是到前兩年才跟他辦妥離婚手續
到現在工作三年了都沒有聯絡
但是今天突然接到法院檢察署的通知
說我被告遺棄
要我出庭說明
我媽媽現在沒有工作
十年前有領養一個小孩
目前都是靠我工作(月薪3萬二)加他之前的存款過日子
報稅時我都有填要撫養媽媽跟那個弟弟
而我父親目前的工作是打零工
但是不清楚住在哪裡
問題:
想請問這樣遺棄罪會成立嗎??
如果要出庭時需要準備蛇麼資料或證明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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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5.55
1F:→ OAzenO:根據以往案例 會 不過判不重 可能每個月給父親一點錢 12/01 22:14
2F:推 hotwingking:樓上請再看一下遺棄罪定義 12/02 00:10
3F:→ hotwingking:1.據實以告 跟生父久未聯絡 實不知去向 12/02 00:11
4F:→ hotwingking:2.遺棄罪需對無自救能力之人 若不屬之 就不構成 12/02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