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onFans (人型看板1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這樣門市有錯嗎?
時間Tue Dec 1 21:15:06 2009
事實經過:
甲為某位超商加盟主,9月中雇用了乙,但上班日忘記,數日後才加保
10月份發現乙擅自使用門市電話作私人聊天行為,
並且拿取門市報廢品帶回家(門市不允許)。
發薪日當天,有員工暫時放置於抽屜之薪水袋不見,
事發當時只有乙有在倉庫逗留,且當日之錄影紀錄居然被更改成未錄影狀態
約談乙,乙表示不清楚當日情況。
甲店長認為乙有嫌疑,遂更改下周班表,將乙調整為白天上班,每天上班2小時
乙得知班表後,下周即不來上班
經過三天無故曠職後,甲向勞委會(?)(機構我忘記了)發布離職公告
並給付資遣費
但第四日乙家長打電話來,表示女兒只是突然生病,所以沒有上班
並質詢自10月班表,雖有超過60小時,但若是照目前班表
11月將會不足60小時(每天2小時加上正常休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並咬定是因為門市忘記幫他加保被發現,所以才要故意針對她女兒
問題:
1.目前對方寄掛號表示,要求三天內讓乙回到門市上班,
否則將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此段時間工資損失,這樣要求合理嗎?
對方有何法理可提出告訴?
2.若門市同意讓乙回來上班,但要求簽署新的勞動契約(因舊的以作廢)
契約為公司制式,但再附加幾條不可擅自使用公司電話、報廢品等但書
乙父認為門市乃是針對乙,堅持不簽,並要求三天內必要讓乙回門市
(乙父認定這段期間仍有僱傭關係,乙只是請假)
但已發布離職公告且給付資遣費了,乙父的認定正確嗎?
(門市是希望可以避免跑法院的麻煩,但是如果需要,也只好去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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