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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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車禍後續
時間Tue Dec 1 11:20:19 2009
※ 引述《ICHIRORONG (STONE)》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09/11/30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沒有人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沒有報警和做筆錄,現場看不出來有車禍發生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無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我右轉撞到他直行,因為那邊分兩道,專門左轉和是給直行右轉用的
: 而接下來,去車行商量如何處理後續
: 因是我的錯,詢問他有沒有受傷,而他沒有受傷只有衣服損壞
: 於是決定我幫他把車子修理好,接下來就和解
: 之後車子修理好以後
: 他開始說有些零件不能只是修理,要換新的
: 結果要我重新去處理他的車子,不處理就說我完蛋了他要報警告我....
: 而修理和換新零件的價格加總相差很大
: 我負擔不起........
: 六、問題:
: 1.他跟我約好修車就好,但後來要求全部換新,有些根本無法確定是不是這次引起的
: 這樣他的要求合理嗎?
不合理呀
只能針對這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的範圍
在民法上有明確規定
參照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 2.沒有備案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說我這樣做已經很好了<幫他修車修到好>
: 叫我甚至可以不用幫他修車他,請問,事實真的如此嗎?
對呀 自行認錯幫他修車已經很好了
這社會臉皮厚死不認錯的人出乎你想像的多
下次你可以試試看被別人撞看他賠不賠
就可知所言非虛
所以不關這次事故所發生的損害
基本上你並無損害賠償的責任與義務
: 而修車修好可被視為和解的原因嗎?
打從你說要幫他修車他也答應的剎那間
你們就已經成立和解契約了
參照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
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 3.他如果堅持一定要換新的,我可以不接受嗎?
看是不是損害程度已達完全不堪使用而必須換新的
民法上我們認為損害的填補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如果可以不用換新的就能把他的損害給回復原狀就不用換新的
反之亦然
參照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但是換新的會有不公平的地方
就是他原本的零件是舊的
所以換新的以後應該要再請求返還部份折舊的金額
這部分兩人要協調
: 那警方或者法律上對我有什麼影響或是幫助呢?
因為他沒受傷
所以這是民事事件
警察原則上不介入民事事件
就適度合理的賠錢就好
: 謝謝大家,我很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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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CHIRORONG:謝謝!!!! 12/02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