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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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網路上留言中傷到店家 這樣是觸犯到什묠…
時間Mon Nov 30 12:05:42 2009
※ 引述《ericaubgubg (壁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由於學弟在機車店買機車,然後老闆告知行照日期是七八月的
: 結果學弟拿到行照的時候是一月份的,因此打了一篇網誌
: 我在網誌上留言,[這件店是出了名的黑阿,聽說他們都會偷換零件]
: [他們會在上宿委會的宣傳是因為有"出錢"贊助]
: 而且有明白的打上店家名子
: 但我在第一時間就請學第關閉網誌了,也打了一篇道歉文
: 一開始老闆說不是很在意,只要我說明一下就好
: 但現在又說要我去當面解釋之類的,不然就要告我.
: 問題:
: 請問,對方說要告我,而且我觸犯了民法與行發總共四條,
^^^^
刑法
: 如果他要告我我會馬上被抓去關,這是真的嗎?
不可能
第一 你不會被關
第二 會進入偵辦流程中
第三 你不會被關 但可能賠錢
: 寄了存證信函,後續動作是會怎樣??
他寄給你嗎?
寄存證信函沒特別的意思
你可以不用理這個東西
但如果對方提出告訴
就可能會被警察檢察官傳喚說明案情
: 這種狀況如果告起來的話,我最重會被罰什麼?
緩起訴或賠錢(或要求你賠錢或道歉換不起訴)
如果你已經有道歉的誠意及行動
我是檢察官我會不起訴
我是覺得這種事道歉一下就好了
或者是說
你有其他證據或來源
可以證明的確有看過別人講這家會偷換零件
你可以拿來主張
那就有可能不起訴(但還必須說明你不是惡意攻訐)
這裡檢察官有裁量空間
誹謗的定義可參見大法官釋字509號內容
你看你的情況符不符合 符合就不用怕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
方式為合理之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
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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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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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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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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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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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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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wapply 來自: 120.127.47.41 (11/30 12:10)
1F:推 ericaubgubg:謝謝你的說明喔!還有一點我想請問,如果對方堅持要告, 11/30 19:25
2F:→ ericaubgubg:我會留有案底嗎?這對我以後出去工作有沒有什麼影響? 11/30 19:26
3F:→ newapply:一點影響都沒 放心 除非被判有罪 不會有任何記錄 11/3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