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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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网路上留言中伤到店家 这样是触犯到什묠…
时间Mon Nov 30 12:05:42 2009
※ 引述《ericaubgubg (壁虎)》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由於学弟在机车店买机车,然後老板告知行照日期是七八月的
: 结果学弟拿到行照的时候是一月份的,因此打了一篇网志
: 我在网志上留言,[这件店是出了名的黑阿,听说他们都会偷换零件]
: [他们会在上宿委会的宣传是因为有"出钱"赞助]
: 而且有明白的打上店家名子
: 但我在第一时间就请学第关闭网志了,也打了一篇道歉文
: 一开始老板说不是很在意,只要我说明一下就好
: 但现在又说要我去当面解释之类的,不然就要告我.
: 问题:
: 请问,对方说要告我,而且我触犯了民法与行发总共四条,
^^^^
刑法
: 如果他要告我我会马上被抓去关,这是真的吗?
不可能
第一 你不会被关
第二 会进入侦办流程中
第三 你不会被关 但可能赔钱
: 寄了存证信函,後续动作是会怎样??
他寄给你吗?
寄存证信函没特别的意思
你可以不用理这个东西
但如果对方提出告诉
就可能会被警察检察官传唤说明案情
: 这种状况如果告起来的话,我最重会被罚什麽?
缓起诉或赔钱(或要求你赔钱或道歉换不起诉)
如果你已经有道歉的诚意及行动
我是检察官我会不起诉
我是觉得这种事道歉一下就好了
或者是说
你有其他证据或来源
可以证明的确有看过别人讲这家会偷换零件
你可以拿来主张
那就有可能不起诉(但还必须说明你不是恶意攻讦)
这里检察官有裁量空间
诽谤的定义可参见大法官释字509号内容
你看你的情况符不符合 符合就不用怕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
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
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
方式为合理之限。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
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
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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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
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
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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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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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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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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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抵触。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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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 编辑: newapply 来自: 120.127.47.41 (11/30 12:10)
1F:推 ericaubgubg:谢谢你的说明喔!还有一点我想请问,如果对方坚持要告, 11/30 19:25
2F:→ ericaubgubg:我会留有案底吗?这对我以後出去工作有没有什麽影响? 11/30 19:26
3F:→ newapply:一点影响都没 放心 除非被判有罪 不会有任何记录 11/3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