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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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請問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
時間Sun Nov 29 11:02:33 2009
※ 引述《inzwei (inzwei)》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本身可能有過失,在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的時候曾經提到自己本身的過失,
: 日後如在法院進行訴訟,對方是否能以存證信函的內容主張我已經自認部分事實而不須負
: 舉證責任?
: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好耶
因為這是非常常發生的事情
一般來說
存證信函的功能與作用
就是未來在訴訟開庭的時候
充作法庭上的證據之一
應該會歸入書證的範圍內
至於我想你要問的問題是
法官會不會採信這封存證信函內容
而不再要求對方舉證證明你有過失
這就牽涉到證據力的問題
我覺得(因為這邊有點牽涉到每個法官自由心證的部分)
存證信函是有證據能力的 也能作為證據方法
而存證信函不只是寄出人得拿來作為證據
收到存證信函的人也可以提出作為證據
至於法官對這存證信函內容真偽或可信度的判斷
就屬於證據力高低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
訴訟上的舉證我們是採法律要件說
對權利發生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對權利障礙消滅排除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今天你主張對方侵權 但你的存證信函自認自己有部分過失
而部分過失的主張 從民法217條來看
應該屬於被告對你的權利主張障礙
原本應該由被告主張舉證
但你卻在你的存證信函上先行自認
如前所言
存證信函不只原告可以拿來充作訴訟證據
被告也能拿來作為訴訟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所以我認為
除非有其他特殊情況
或是顯然不公平的地方
可能到時候上法庭
"有機會"會變成你要證明你是沒有與有過失的
但這點要看
法官採不採信存證信函的內容
但既然是你自己寄的
假如我是法官
我會"有點"採信
不過有沒有與有過失不重要
重要的是 你損失到底有多少
要的到的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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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推 hoboks:n兄連權力的消排障都出來了 來Law版寫一下舉證責任分配吧:) 11/29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