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问存证信函的法律效力?
时间Sun Nov 29 11:02:33 2009
※ 引述《inzwei (inzwei)》之铭言:
: 请问如果本身可能有过失,在写存证信函要求对方付款的时候曾经提到自己本身的过失,
: 日後如在法院进行诉讼,对方是否能以存证信函的内容主张我已经自认部分事实而不须负
: 举证责任?
: 谢谢大家的回答!
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耶
因为这是非常常发生的事情
一般来说
存证信函的功能与作用
就是未来在诉讼开庭的时候
充作法庭上的证据之一
应该会归入书证的范围内
至於我想你要问的问题是
法官会不会采信这封存证信函内容
而不再要求对方举证证明你有过失
这就牵涉到证据力的问题
我觉得(因为这边有点牵涉到每个法官自由心证的部分)
存证信函是有证据能力的 也能作为证据方法
而存证信函不只是寄出人得拿来作为证据
收到存证信函的人也可以提出作为证据
至於法官对这存证信函内容真伪或可信度的判断
就属於证据力高低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
实之真伪。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217条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下
诉讼上的举证我们是采法律要件说
对权利发生的人要负举证责任
对权利障碍消灭排除的人要负举证责任
今天你主张对方侵权 但你的存证信函自认自己有部分过失
而部分过失的主张 从民法217条来看
应该属於被告对你的权利主张障碍
原本应该由被告主张举证
但你却在你的存证信函上先行自认
如前所言
存证信函不只原告可以拿来充作诉讼证据
被告也能拿来作为诉讼证据而有证据能力
所以我认为
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
或是显然不公平的地方
可能到时候上法庭
"有机会"会变成你要证明你是没有与有过失的
但这点要看
法官采不采信存证信函的内容
但既然是你自己寄的
假如我是法官
我会"有点"采信
不过有没有与有过失不重要
重要的是 你损失到底有多少
要的到的才是真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推 hoboks:n兄连权力的消排障都出来了 来Law版写一下举证责任分配吧:) 11/29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