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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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沒有錢還的債務人
時間Sun Nov 29 10:31:37 2009
※ 引述《wishdeep (馬桶)》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是發生在我表弟身上的case,他在之前借了ㄧ筆錢给人,
: 到了約定還款的期限,債務人卻避不見面,所以表弟跑了趟法院詢問;
: 法院告訴他先繳500塊,然後會替他凍結債務人的資產。
: 結果後來又發現,該名債務人身無分文......
: 問題:
: 請教ㄧ下瞭解執行過程的人,
: 遇到這情形是否就真的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將錢拿回來?
名下沒有財產的話
嚴格的來說
只能說無法針對他的動產或不動產來作強制執行的動作
但是如果像你所講的
他有在上班
那麼原則上
可以針對他上班的薪資來聲請強制執行
在法律上
我們把這種執行稱作
對於其他財產權的強制執行
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
1.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
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
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3.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4.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
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第 115- 1 條
1.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
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2.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
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如果你有合法的執行名義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我猜你取得的是支付命令)
你可以拿這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他的薪資
一般來說
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給債務人和第三債務人
然後發收取命令給你
但是如果他一收到扣押命令又不做了
可能就扣不到
酒店上班也有很多類型
有的臨時有的長期 不一定
可以試試看
: 又,對方有工作也有收入,不過因為是在酒家上班,
: 所以沒有薪資表可以查詢其收入。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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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推 waiu:借問一下,如果他不動產都已經押在銀行了,就算是拿去拍賣 11/29 12:50
2F:→ waiu:我應該最後也是一毛錢都拿不到吧?? 11/29 12:50
3F:推 hsinyeh:不一定 拍完有多的妳還是拿的到 11/29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