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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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請問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
時間Sun Nov 29 09:17:41 2009
※ 引述《inzwei (inzwei)》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請問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
: 時間: Sun Nov 29 01:00: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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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如果本身可能有過失,在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的時候曾經提到自己本身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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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後如在法院進行訴訟,對方是否能以存證信函的內容主張我已經自認部分事實而不須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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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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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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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7.59.32
: 推 hoboks:訴訟外自認沒有一般自認效力 只可以當裁判基礎 不拘束法院 11/29 01:14
: → inzwei:但是存證信函不是可以當作證據的一種嗎? 11/29 01:16
: → inzwei:法官審理的時候真的不會看嗎? 11/29 01:16
: 推 depravity:存證信函是能證明A對B說過C內容且B收到而非證明內容為真 11/29 01:20
: 推 hoboks:連刑事的卷宗有說過的話都不可以當一般自認了 你說存證有嘛 11/29 08:17
: → Eventis:可以當書證啊0.0.... 11/29 08:42
訴訟上的自認有三個主要效果(民訴279 280)
一、無庸舉證
二、對於法院有拘束力
三、舉證責任轉換
存證信函與刑庭的陳述都是訴訟外的自認
只能當證據使用 用來認定事實 效力沒有訴訟上自認這麼強
譬如 行為人可以說 存證信函是別人代打的 不知道為啥把我有過失也寫進去
如果法官相信你 就可以在事實認定上判斷你無過失
但 若是你在法院上 自己承認有過失 或是對造說你有過失 你也不爭辯(擬制自認)
譬如:對造舉證說 "你開車在講手機撞到我"
你說 "我雖然在講手機 但你闖紅燈" <------猴 你自己承認你在講手機有過失
還敢說山西布證司五千兩你沒拿
這樣就會發生自認的效力
法官不能再以經驗論理法則判斷出你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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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1/29 09:18)
1F:→ newapply:我覺得用自認的角度切入真棒 11/29 11:07
2F:→ Eventis:"存證信函是別人代打的",這個要另外舉證唷@@a 11/29 11:35
3F:→ Eventis:因為多冒出一個事實,存證信函只要形式上證據力不爭執,後面 11/29 11:36
4F:→ Eventis:就不好處理了@@a 11/29 11:36
5F:→ Eventis:那張存證信函是試圖用書證,證明當事人曾經承認有過失,作為 11/29 11:40
6F:→ Eventis:訴訟上的證明,至於能證明多少當然還要經過辯論. 11/29 11:40
7F:→ Eventis:但是既然對方都提出證據了,也不是憑空說"內容不實在"就能 11/29 11:41
8F:→ Eventis:一筆勾銷的. 11/29 11:41
9F:→ hoboks:原告只需提出反證 讓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狀態為已足 11/29 12:26
10F:→ Eventis:要反"證"啊:) 11/29 14:18
11F:→ Eventis:這個"證"說來簡單,姑不論效果多少,有跟無的差別可就天和地 11/29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