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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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请问存证信函的法律效力?
时间Sun Nov 29 09:17:41 2009
※ 引述《inzwei (inzwei)》之铭言:
: 标题: [其他] 请问存证信函的法律效力?
: 时间: Sun Nov 29 01:00: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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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果本身可能有过失,在写存证信函要求对方付款的时候曾经提到自己本身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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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後如在法院进行诉讼,对方是否能以存证信函的内容主张我已经自认部分事实而不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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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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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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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20.137.59.32
: 推 hoboks:诉讼外自认没有一般自认效力 只可以当裁判基础 不拘束法院 11/29 01:14
: → inzwei:但是存证信函不是可以当作证据的一种吗? 11/29 01:16
: → inzwei:法官审理的时候真的不会看吗? 11/29 01:16
: 推 depravity:存证信函是能证明A对B说过C内容且B收到而非证明内容为真 11/29 01:20
: 推 hoboks:连刑事的卷宗有说过的话都不可以当一般自认了 你说存证有嘛 11/29 08:17
: → Eventis:可以当书证啊0.0.... 11/29 08:42
诉讼上的自认有三个主要效果(民诉279 280)
一、无庸举证
二、对於法院有拘束力
三、举证责任转换
存证信函与刑庭的陈述都是诉讼外的自认
只能当证据使用 用来认定事实 效力没有诉讼上自认这麽强
譬如 行为人可以说 存证信函是别人代打的 不知道为啥把我有过失也写进去
如果法官相信你 就可以在事实认定上判断你无过失
但 若是你在法院上 自己承认有过失 或是对造说你有过失 你也不争辩(拟制自认)
譬如:对造举证说 "你开车在讲手机撞到我"
你说 "我虽然在讲手机 但你闯红灯" <------猴 你自己承认你在讲手机有过失
还敢说山西布证司五千两你没拿
这样就会发生自认的效力
法官不能再以经验论理法则判断出你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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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1/29 09:18)
1F:→ newapply:我觉得用自认的角度切入真棒 11/29 11:07
2F:→ Eventis:"存证信函是别人代打的",这个要另外举证唷@@a 11/29 11:35
3F:→ Eventis:因为多冒出一个事实,存证信函只要形式上证据力不争执,後面 11/29 11:36
4F:→ Eventis:就不好处理了@@a 11/29 11:36
5F:→ Eventis:那张存证信函是试图用书证,证明当事人曾经承认有过失,作为 11/29 11:40
6F:→ Eventis:诉讼上的证明,至於能证明多少当然还要经过辩论. 11/29 11:40
7F:→ Eventis:但是既然对方都提出证据了,也不是凭空说"内容不实在"就能 11/29 11:41
8F:→ Eventis:一笔勾销的. 11/29 11:41
9F:→ hoboks:原告只需提出反证 让事实陷於真伪不明状态为已足 11/29 12:26
10F:→ Eventis:要反"证"啊:) 11/29 14:18
11F:→ Eventis:这个"证"说来简单,姑不论效果多少,有跟无的差别可就天和地 11/29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