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s2 (小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時間Sat Nov 28 15:04:27 2009
事實經過:
A小姐乃某公家單位之主管 小弟乃該單位不同部門之臨時人員
某一活動需A主管之單位 以及小弟所隸屬之單位 兩單位共同舉辦
小弟因某採購案之契約中 所列經費未包含工作人員外縣市出班之交通食宿費用
但又因為緊急任務需商請該採購案承作廠商B協助 B廠商遂要求是否能出借公務車
小弟心想這件事乃是凹B廠商幫忙的 若能借公務車 他們的奇模子會比較好
遂商借公務車
不料A小姐以單位內部信箱發函與相關長官及同仁共五人 指稱小弟圖利B廠商
至今不願道歉
並造成小弟單位政風室 人事室 以及 偉大的議員之關心
流言蜚語一時四起 造成精神上莫大壓力
問題:
可以告刑法第310條第二項誹謗罪嗎
可以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我真的很生氣 我寫了好幾次信給他 希望他能道歉
但他都裝死 我很希望能討一個公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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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98.98
1F:推 hoboks:310告不成 民事損害賠償很難 有告有機會 11/28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