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520jc (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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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請問被以考核成績為 整體不適任 不續聘
時間Sat Nov 28 10:53:11 2009
※ 引述《milton0815 (milton0815)》之銘言:
: ※ 引述《jc520jc (JC)》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為約用人員,一年一聘,應屬不定期契約,適用勞基法。
: 定期契約
回覆:
依據勞基法第二章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此工作是公部門裡面的安老所(照顧公費老人的機構)
在此推斷應該為繼續性工作
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有錯誤,再麻煩大家提出了。
: : 今年八月公佈考核辦法,年底考核成績丁等,考核結果為整體不適任,不予續聘
: : 目前正向主管申請不適任具體原因
: : 自我檢討應該是平時比較會爭取自身權利,朋友出事我會相挺,造成主管不愉快
: : 但工作部份,自認都競競業業,沒有重大缺失,有嘉獎壹支,無任何記過
: : 出勤狀況全勤,未有任何事假與病假
: : 問題:
: : (1)如果主管堅持以不續聘楚哩,我該如何
: 公務人員的定義有兩種:
: 1.狹義:經由國家考試如初等考、普考、特考進入著
: 2.廣義:上班時間從事國家託負的工作,如:工友、臨時人員、約聘僱人員…
: 約聘人員本就沒有保障,一年一簽,契約時間到了,該單位有權不續聘。
: : (2)我需要去蒐證,關於我職場上的表現嗎
: 考績只是一個形式上的交代,縱使考績甲,該單位依舊有權不續聘。
: : (3)遇到此類的問題,我程序上該如何去著手
: 這就是約聘人員的悲哀,不然大家幹嘛拼著死去活來去考公務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
: 這樣才有保障啊。約聘,簡單說就是沒有保障,一年一聘,該單位有權不續聘。
: : (4)可否給予其他建議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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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12.128
1F:推 depravity:不一定 可能不是 EX.有人留職停薪請育嬰假一年兩年這類 11/28 12:18
2F:推 depravity:又或每N人需要X人照顧 則需求也會不固定 11/28 12:21
3F:→ Sagarmatha:有些單位在每年換約時 會故意中斷一天 11/28 16:05
4F:→ Eventis:繼續性與否實務的標準是"實質認定",意即不受簽約型態名目 11/28 16:18
5F:→ Eventis:等形式上的態樣拘束,到底勞工的工作性質如何才是審查重點. 11/28 16:19
6F:→ Eventis:至於那個中斷一天,難道中斷那天算解僱隔天老闆又從街上撿 11/28 16:20
7F:→ Eventis:回來?既然不是,那一天仍然是在一個廣義的繼續性僱傭關係中 11/28 16:21
8F:→ Eventis:延續前約或後約的效力繼續規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 11/28 16:22
9F:→ Eventis:沒有因為"故意"讓兩個契約不延續而當然就使勞動關係終止又 11/28 16:22
10F:→ Eventis:重新建立. 11/28 16:23
11F:推 roura:E大正解! (故意中斷幾天沒有用喔,枉作小人而已) 11/28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