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0815 (milton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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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工作前簽訂契約書
時間Sat Nov 28 07:24:10 2009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引述《stonehot5566 (優質56飯)》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 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 : 乙方應徵甲方研發工程師一職,與甲方之徵才條件不符(甲方要求3年以上工作經驗)
: : 但經乙方表明有意願從事研發設計工作,同時甲方也願意提供工作機會和人才培育計畫,
: : 基於雙方互信互惠原則,經雙方縝密沈思,同意簽署訂定,並履行議訂條款,
: : 條款如下:
: : 一、契約期間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育計畫,可分廠內定培訓練和廠外委外職訓相關機構訓練
: : 其所必須之費用,全部由甲方提供!
: : 二、契約期限:自乙方到職日起,為期三年。
: 契約上訂立期限三年,形式上似為定期契約,期限屆至自動解職
: 但你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性質上不能為定期契約
: 所以就算三年到了,勞動契約還是繼續存在。
: 這部分可能致使事後產生爭執(例如公司藉機叫你走人)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並非以工作性質為考量依據喔。
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 三、乙方於任職期間,應遵守甲方之工作守則及一切規定。
: 這部分你要仔細看公司的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
: 因為違反的話,依下所述須賠償違約金..
: : 四、乙方如在契約期間內,不論擅自離職或違反公司之管理辦法而被解雇,不得向甲
: : 方請求任何補償費或資遣費,且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必需為乙方之父與母),
: : 並願賠償甲方新台幣______萬元整作為解約金,絕無異議。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違約金,有屬於懲罰的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
償約定的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的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
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的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的性
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的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
害」
故依本條文義,應屬懲罰性違約金。與本契約第一條無關喔。
: 這邊只約定『最低工作期間」,因為依第一條規定,公司在你工作期
: 間,還對你投入相當的培訓成本;這種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司未回收投
: 入成本時你已離職,依你的工作性質,實務上是允許這種約定,違反
: 的話須支付一筆違約金。所以你要特別注意。
: : 五、乙方不論契約期滿或在職中,因故被解雇,三年內不得從事經營與乙方相關或類
: : 似之業務,或受僱於相同或類似甲方公司之單位,否則應視為違約。
競業禁止條款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
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
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
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
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
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
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
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
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
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
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 這部分是競業禁止條款,因為你的職務是研發人員,必定知道公司相關
: 營業機密;且依第一條規定,公司在你工作期間,還對你投入相當的培
: 訓成本,所以為此條款還稱的上是合理。
: 但我認為你有必須要斟酌的部分:
: 1.承上所述,契約期滿你不當然解職,這點你可能需要先跟公司商量
: 不然的話,雖然你法律上較站的住腳,但嗣後易生紛爭。
: 2.其中『因故被解雇』一語,我覺得對你很不利。畢竟遭解雇的事由
: 包羅萬象,包括「可歸責」(像你違反工作規則)及「不可歸責」
: (像公司業務緊縮而須裁員等)。而如果事由是後者,是不可歸責
: 於你的事由,你卻因此在三年內無法從事相關工作....。這一點你
: 必須要慎重考量。
: 3.所謂「相關或類似之業務」究何所指,如果沒有在契約中例示,事
: 後很容易產生紛爭,甚至公司藉故向你求償。
: 4.還有我個人覺得沒另外加上限制,例如:一定區域或限定於有競爭
: 對手,對你還蠻不利的。
:
: : 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願無條件給付違約金_______萬元給甲方。
: : 六、雙方約定:乙方於試用期間甲方應給付乙方薪資每月______元整,試用期滿
: : 視乙方工作條件,予以調整薪資!試用期限:六個月。
: : 七、本契約書未儘事宜,依相關法令及甲方公司管理規定辦理。
: : 八、若有爭執時,乙方應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
: : 法院。
: : 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 : 問題:
: : 1.由於小妹為社會新鮮人,不知這樣一份契約書是否會影響到一般勞工應有的哪些權利?
: : 2.先訴抗辯權是何意? 乙方與XX法院關係不錯,是否對未來有爭議時造成影響?
1-所謂「先訴抗辯」,白話的來講,指的就是,在保證契約中,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也就是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且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故當主債
務人未經該程序而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時,保證人是可以抗辯因債權人未先向主債務人訴請
履行,而拒絕債權人之請求。
然依民法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 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
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四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
清償其債務者。」
其中第1款:「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就是在保證契約中最常見的,「拋棄先訴
抗辯權」之約定,債權人有了如此的約定,他就可以逕向保證人請求,而免除上開之
手續,對債權人甚為有利。
2-並非乙方與xx法院關係不錯,那是屬於契約上的管轄法院之約定,並不會影響日後
訴訟的權益。
: (1)
: 對保證人求償時,保證人抗辯須先向你求償
: 但這部分的約定,依人事保證準用一般保證之規定
: 第 739-1 條 (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 (2)
: 不會
: : 3.本契約書是否有過分不合理的要求,是小妹應該注意的呢?
: : 感謝回答~ 感激不盡~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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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32.49
1F:→ stonehot:感謝大大詳細的解說,想請問大大一個問題 11/28 12:46
2F:→ stonehot:大大在契約第四條的解說(第二行)提到 履行遲延 11/28 12:49
3F:→ stonehot:請問是違約時,就要馬上付違約金,還是在一個時效內 11/28 12:51
4F:→ stonehot:要付清呢? 另外您解說的下一行 賠償其他損害的範疇在哪? 11/28 12:53
5F:→ stonehot:有可能包括當初對該員工的培訓成本嗎? 11/28 12:54
6F:推 stonehot:忘記推 = =" 再一次感恩~ 11/28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