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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引述《stonehot5566 (优质56饭)》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 本人<以下简称乙方> : : 乙方应徵甲方研发工程师一职,与甲方之徵才条件不符(甲方要求3年以上工作经验) : : 但经乙方表明有意愿从事研发设计工作,同时甲方也愿意提供工作机会和人才培育计画, : : 基於双方互信互惠原则,经双方缜密沈思,同意签署订定,并履行议订条款, : : 条款如下: : : 一、契约期间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育计画,可分厂内定培训练和厂外委外职训相关机构训练 : : 其所必须之费用,全部由甲方提供! : : 二、契约期限:自乙方到职日起,为期三年。 : 契约上订立期限三年,形式上似为定期契约,期限届至自动解职 :    但你工作性质为继续性,性质上不能为定期契约  :    所以就算三年到了,劳动契约还是继续存在。 : 这部分可能致使事後产生争执(例如公司藉机叫你走人) 定期契约与不定期契约并非以工作性质为考量依据喔。 劳基法第九条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後契约 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於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 : 三、乙方於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之工作守则及一切规定。 :    这部分你要仔细看公司的工作守则及相关规定 :    因为违反的话,依下所述须赔偿违约金.. : : 四、乙方如在契约期间内,不论擅自离职或违反公司之管理办法而被解雇,不得向甲 : : 方请求任何补偿费或资遣费,且乙方及乙方连带保证人(必需为乙方之父与母), : : 并愿赔偿甲方新台币______万元整作为解约金,绝无异议。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号判例:「违约金,有属於惩罚的性质者,有属於损害赔 偿约定的性质者,违约金如为惩罚的性质,於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 固得依民法第233条规定,请求给付迟延利息及赔偿其他的损害;如为损害赔偿约定的性 质,则应视为就因迟延所生的损害,业已依契约预定其赔偿,不得更请求迟延利息赔偿损 害」 故依本条文义,应属惩罚性违约金。与本契约第一条无关喔。 :    这边只约定『最低工作期间」,因为依第一条规定,公司在你工作期 :    间,还对你投入相当的培训成本;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司未回收投 :    入成本时你已离职,依你的工作性质,实务上是允许这种约定,违反 :    的话须支付一笔违约金。所以你要特别注意。 : : 五、乙方不论契约期满或在职中,因故被解雇,三年内不得从事经营与乙方相关或类 : : 似之业务,或受雇於相同或类似甲方公司之单位,否则应视为违约。 竞业禁止条款 按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於二○○○年发布的解释令述及:「劳资双方於劳动契约中约定竞 业禁止条款,现行法令并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契约条款内容 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份无效。」另外,劳工委员会特整理近年来各级法 院的判决以及学理上的论述,归纳出五项衡量原则:一、劳工之竞业行为,须具有显着 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的事实;二、雇主须有法律上利益应受保护的必要;三、劳工因担 任之职务而有机会接触公司的优势技术或营业利益;四、限制劳工就业之期间、区域、 职业活动范围,应有合理范畴;五、应有补偿劳工因竞业禁止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 尽管中央主管机关将诸多要点详细汇制成「签订竞业禁止参考手册」,以资劳雇双方作 为签订时的参考,但是,司法判决常因个案不同而衍生见解上的差异。 例如:限制劳工再就业的合理期限难以界定;限制的区域范围大小无一标准;再者, 如果雇主未订定补偿措施,亦非当然无效。 : 这部分是竞业禁止条款,因为你的职务是研发人员,必定知道公司相关 :    营业机密;且依第一条规定,公司在你工作期间,还对你投入相当的培 :    训成本,所以为此条款还称的上是合理。 :    但我认为你有必须要斟酌的部分: :    1.承上所述,契约期满你不当然解职,这点你可能需要先跟公司商量 :     不然的话,虽然你法律上较站的住脚,但嗣後易生纷争。 : 2.其中『因故被解雇』一语,我觉得对你很不利。毕竟遭解雇的事由 :     包罗万象,包括「可归责」(像你违反工作规则)及「不可归责」 :     (像公司业务紧缩而须裁员等)。而如果事由是後者,是不可归责 :     於你的事由,你却因此在三年内无法从事相关工作....。这一点你 :     必须要慎重考量。 :    3.所谓「相关或类似之业务」究何所指,如果没有在契约中例示,事 :     後很容易产生纷争,甚至公司藉故向你求偿。 :    4.还有我个人觉得没另外加上限制,例如:一定区域或限定於有竞争 :     对手,对你还蛮不利的。 :      : : 乙方及乙方连带保证人,愿无条件给付违约金_______万元给甲方。 : : 六、双方约定:乙方於试用期间甲方应给付乙方薪资每月______元整,试用期满 : : 视乙方工作条件,予以调整薪资!试用期限:六个月。 : : 七、本契约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及甲方公司管理规定办理。 : : 八、若有争执时,乙方应放弃先诉抗辩权,并同意以XX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合意管辖 : : 法院。 : : 九、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 问题: : : 1.由於小妹为社会新鲜人,不知这样一份契约书是否会影响到一般劳工应有的哪些权利? : : 2.先诉抗辩权是何意? 乙方与XX法院关系不错,是否对未来有争议时造成影响? 1-所谓「先诉抗辩」,白话的来讲,指的就是,在保证契约中,依民法第745条:「保证人 於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於债权人得拒绝清偿」。 也就是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请求,且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始得向保证人请求,故当主债 务人未经该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时,保证人是可以抗辩因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诉请 履行,而拒绝债权人之请求。 然依民法第746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不得主张前条之权利: 一 保证人抛弃前条之权利者。 二 保证契约成立後,主债务人之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 变更,致向其请求清偿发生困难者。三 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者。四 主债务人之财产不足 清偿其债务者。」 其中第1款:「保证人抛弃前条之权利者」,就是在保证契约中最常见的,「抛弃先诉 抗辩权」之约定,债权人有了如此的约定,他就可以迳向保证人请求,而免除上开之 手续,对债权人甚为有利。 2-并非乙方与xx法院关系不错,那是属於契约上的管辖法院之约定,并不会影响日後 诉讼的权益。 : (1) : 对保证人求偿时,保证人抗辩须先向你求偿 : 但这部分的约定,依人事保证准用一般保证之规定 : 第 739-1 条 (保证人之权利,不得预先抛弃) : 本节所规定保证人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预先抛弃。 : (2) : 不会 : : 3.本契约书是否有过分不合理的要求,是小妹应该注意的呢? : : 感谢回答~ 感激不尽~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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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32.49
1F:→ stonehot:感谢大大详细的解说,想请问大大一个问题 11/28 12:46
2F:→ stonehot:大大在契约第四条的解说(第二行)提到 履行迟延 11/28 12:49
3F:→ stonehot:请问是违约时,就要马上付违约金,还是在一个时效内 11/28 12:51
4F:→ stonehot:要付清呢? 另外您解说的下一行 赔偿其他损害的范畴在哪? 11/28 12:53
5F:→ stonehot:有可能包括当初对该员工的培训成本吗? 11/28 12:54
6F:推 stonehot:忘记推 = =" 再一次感恩~ 11/28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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