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0815 (milton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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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詐欺與偽造文書的出庭問題
時間Sat Nov 28 06:16:00 2009
※ 引述《sq623 (哈哪)》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爸爸先前冒用我媽媽的身分證、印鑑並找了另外一個不認識的女人來幫忙簽名當保人,
: 到銀行去貸款並跟其他企業簽本票,
: 因為還不出錢,所以我媽媽接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自己被冒用人頭當保人。
: 後來我媽媽向法院主張債權不存在,在庭上拿出自己的簽名來比對,
: 並傳喚銀行和該企業的業務員,他們都無法證實當時的保人是媽媽,
: 所以我媽媽勝訴了,她不用去負擔不是她做保的貸款與本票。
: 但是,
: 最近我媽媽收到台中地檢署的傳票,
: 檢察官要我媽媽出席刑事庭,去指證我爸爸偽造文書與詐欺,
: 我媽媽當然不想要出庭去指證自己的前夫(因為有點殘忍),
: 但傳票上說媽媽若不出庭,就要被罰錢,
: 請問我媽媽一定得出庭嗎?不出庭就真的會被罰錢嗎?有其他的辦法嗎?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 我爸爸若不出這個刑事庭,是不是就等同於默認?然後會被通緝嗎?
沒有出庭不等於默認。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若是我爸爸出庭了,他會當庭就被銬走?還是之後才會被抓走?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般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是不會當庭被羈押的。
你父親的案件應該是只要坦承犯罪,若無前科,一般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如果可以跟銀行達成和解,那更可以爭取易科罰金了或者是緩刑。
如果上述條件皆無,那就是等判刑確定後,才會收到入監執行通知書。
: 麻煩幫我解答這些問題了。
: 真的很感謝。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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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32.49
1F:推 sq623:我了解了! 謝謝!!! 11/28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