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0815 (milton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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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诈欺与伪造文书的出庭问题
时间Sat Nov 28 06:16:00 2009
※ 引述《sq623 (哈哪)》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爸爸先前冒用我妈妈的身分证、印监并找了另外一个不认识的女人来帮忙签名当保人,
: 到银行去贷款并跟其他企业签本票,
: 因为还不出钱,所以我妈妈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自己被冒用人头当保人。
: 後来我妈妈向法院主张债权不存在,在庭上拿出自己的签名来比对,
: 并传唤银行和该企业的业务员,他们都无法证实当时的保人是妈妈,
: 所以我妈妈胜诉了,她不用去负担不是她做保的贷款与本票。
: 但是,
: 最近我妈妈收到台中地检署的传票,
: 检察官要我妈妈出席刑事庭,去指证我爸爸伪造文书与诈欺,
: 我妈妈当然不想要出庭去指证自己的前夫(因为有点残忍),
: 但传票上说妈妈若不出庭,就要被罚钱,
: 请问我妈妈一定得出庭吗?不出庭就真的会被罚钱吗?有其他的办法吗?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前项科罚锾之处分,由法院裁定之。检察官为传唤者,应声请该管法院裁
定之。
: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 我爸爸若不出这个刑事庭,是不是就等同於默认?然後会被通缉吗?
没有出庭不等於默认。
刑事诉讼法第71-1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 若是我爸爸出庭了,他会当庭就被铐走?还是之後才会被抓走?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般伪造文书及诈欺案件,是不会当庭被羁押的。
你父亲的案件应该是只要坦承犯罪,若无前科,一般是可以易科罚金的。
如果可以跟银行达成和解,那更可以争取易科罚金了或者是缓刑。
如果上述条件皆无,那就是等判刑确定後,才会收到入监执行通知书。
: 麻烦帮我解答这些问题了。
: 真的很感谢。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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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q623:我了解了! 谢谢!!! 11/28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