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0815 (milton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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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時效性
時間Sat Nov 28 05:13:55 2009
※ 引述《ivy3103 (cc)》之銘言:
: 我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 所謂辦相關拋棄繼承等時間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
: 我想請問如果其他兄弟姐妹要放棄並將奶奶房子過戶給我爸爸
: 如果超過兩個月之後才達成協議的話
: 是不是就來不及辦理了呢
: 目前不能理解的是兩個月之內辦理與兩個月之後辦理
: 差異會在哪裡 會是遺產稅的問題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現在拋棄繼承時效已改為三個月。
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超過三個月後未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其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即消滅。
所以會變成是概括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皆概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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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32.49
1F:→ ping2001:拋棄繼承三月內,其他繼承人拋棄,則房屋由令尊單獨繼承 11/28 11:12
2F:→ ping2001:如超過三月,則為限定繼承,由繼承人以協議分割方式由令 11/28 11:14
3F:→ ping2001:尊繼承… 11/28 11:15
4F:推 ChrisBear:超過三個月還是蓋括繼承 有限責任 僅喪失拋棄繼承權利 11/28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