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0815 (milton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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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时效性
时间Sat Nov 28 05:13:55 2009
※ 引述《ivy3103 (cc)》之铭言:
: 我想请问各位专业人士
: 所谓办相关抛弃继承等时间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
: 我想请问如果其他兄弟姐妹要放弃并将奶奶房子过户给我爸爸
: 如果超过两个月之後才达成协议的话
: 是不是就来不及办理了呢
: 目前不能理解的是两个月之内办理与两个月之後办理
: 差异会在哪里 会是遗产税的问题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现在抛弃继承时效已改为三个月。
民法1174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超过三个月後未以书面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时,其继承人之抛弃继承即消灭。
所以会变成是概括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之财产及债务皆概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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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32.49
1F:→ ping2001:抛弃继承三月内,其他继承人抛弃,则房屋由令尊单独继承 11/28 11:12
2F:→ ping2001:如超过三月,则为限定继承,由继承人以协议分割方式由令 11/28 11:14
3F:→ ping2001:尊继承… 11/28 11:15
4F:推 ChrisBear:超过三个月还是盖括继承 有限责任 仅丧失抛弃继承权利 11/28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