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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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家裡收到經濟部來函
時間Sat Nov 28 00:22:37 2009
※ 引述《AdamSmith (經濟!)》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年開始家中成員想要做生意
: 因為對於進出口貿易以及網路銷售不是很在行
: 於是從中國進口了一些電器想少量在網路賣看看
: 所以在pchome或是雅虎之類的購物通路販賣
: 可是不知道為什麼被人檢舉了
: 說所有電子商品都要經過檢驗才能販賣
: 在這邊我們主要是賣RM播放器或是一些隨身的影音產品(有螢幕的DVD機器那種)
: 後來檢驗局的人有來家中查封了一兩樣商品
: 叫我們要去說明
: 家裡人也不是很懂 於是就照實說確實沒有檢驗
: 但是進口的量很少 也不知道要檢驗才能賣
: 確實有錯 但是可不可以罰少一點
: 但是這幾天收到來函 說要罰20萬Orz
: 來函我把個人資料跟商品清掉貼給大家看(不好意思 變的很難看)
: http://www.wretch.cc/blog/ooiloveu/5559666
: 問題:
: 我知道確實有錯 她們來函也有附法條
: 不過想問看看有沒有轉圜餘地
: 家中的產品全部賣光也才14萬多的"銷售額"
: 卻罰到20萬Orz
: 家人因此很傻眼@@
: 有沒有辦法去請求少罰一點呢?
: 麻煩各位相助了
: 看母親因此不開心 心理很難過
: 所以來求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當然有阿
第一個是可以提訴願
先向經濟部提訴願 不成再向行政院提
但是訴願提起期間
罰鍰還是得繳不停止執行喔
我認為這個處罰是合法的
但是並不適當
正如你所言
總銷售所得僅十四萬
但罰鍰金額卻超過銷售金額
我認為
有違反行政裁量中合義務裁量的情況
之前新聞也有報過一個私藏米酒後來被罰鍰
也是因為罰鍰過高非常不合理
好像有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我忘了那一號了= =(好像是640還是641的)
所以你訴願的時候可以引這一號的大法官解釋
說明它們的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但是
如果它們裁罰所依據的行政法規(EX:進出口商品檢驗辦法之類的 這我亂掰的法)
最低罰鍰金額就是20萬的話
那可能就沒輒了
總之先訴願看看
也可以找人幫忙寫訴願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66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61.230.11.66 (11/28 00:24)
1F:推 AdamSmith:他法條是寫說 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一項 11/28 00:28
2F:→ AdamSmith:第一款 有違反者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Orz 11/28 00:30
3F:→ newapply:查一下看看 11/28 00:30
4F:→ AdamSmith:看起來最低就是20萬了Orz 11/28 00:31
5F:→ newapply:阿樂 夭壽= = 11/28 00:31
6F:→ newapply:我再找找看相關規定 看有沒有其他辦法 11/28 00:32
7F:推 AdamSmith:感恩 !!!! 11/28 00:39
我剛剛查了一下
還有一個辦法
就是依照行政罰法
裡面有一個裁減罰鍰的規定
看能不能在訴願中引用這條的條文
請行政機關去衡量你們的銷售所得
和罰鍰之間
做出一個合比例的重新裁量處分
我把法條貼上來
行政罰法第 18 條
1.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從這條你可以發現
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就裁罰的最低金額
再減二分之一
也就是如果你們引這條去訴願
可能有機會最多再減個十萬
如果在加上引用大法官解釋641號
我想重新裁量的機會很大
可以試試看
補上大法官釋字641號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641 號
解 釋 文: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
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
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
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
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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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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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
^^^^^^^^^^^^^^^^^^^^^^^^^^^^^^
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
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
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
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
。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61.230.11.66 (11/28 00:50)
8F:推 AdamSmith:感恩!!!!! 我去跟家裡人說說!!!! 大感謝!!! 11/28 01:05
9F:推 voon:我覺得沒有機會,第一個總銷售額是14萬,不可能比14萬還低... 11/29 20:43
10F:→ voon:若少於14萬...等於告訴人民,就算你違反行政罰相關規定,還有 11/29 20:44
11F:→ voon:賺到...所以...可能要有心理準備...當然還是可以去救濟,畢竟 11/29 20:45
12F:→ voon:權利受侵害... 11/29 20:45
13F:→ Eventis:這條起標價就20萬,要往下開開到底標以下很難. 11/29 21:54
14F:推 ganbaday:銷售額跟淨利不同.賣14萬當中是包含本金的 11/30 21:45
15F:推 hotwingking:用這條不會很難 但這是要行政機關自己發動 12/01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