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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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被告上訴後法律變更?
時間Sat Nov 28 00:15:39 2009
※ 引述《hsun3616 (God Bless Mario)》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問各位大大:
: 被告一審被判處徒刑12年
: 上訴二審期間法律變更
: 新法跟舊法比較,新法對被告有利
: 但是被告上訴期間具狀撤回上訴(被告自稱公設辯護人未告知法律已變更)
: 案件定讞後現入監服刑中
: 問題:
: 請問 收容人有啥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
: 再者 公設辯護人有啥責任? (法律依據?)
: 二審承審法官有啥責任? (法律依據?)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個問題是我這五天來看過最棒的!! (SERIOUS!!)
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可以透過刑事訴訟法再審來救濟
可是後來想一想不對
我覺得應該是透過非常上訴
可是這又有一個問題
因為原本的判決也沒有適用法律錯誤
但原本的判決也沒有認定事實錯誤
有點既再審也不是 非常上訴也不對的感覺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420條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我覺得可以依據第一項第六款
以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來認定被告足以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來請求救濟
但是實務見解是認為所謂發現確實的新證據
好像限於判決前已存在但判決時未發現
如果是判決後才發生的事實就不算新證據
很明顯的這樣的說法不合理
因為新的證據也可能發生在判決之後
所以我認為可以聲請再審請求救濟
而且這攸關被告自由權 再審法院應該會允許
公設辯護人有民事上的過失侵權責任
應該要賠錢吧
二審法官我想得到的責任應該是沒有盡到訴訟照顧義務及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義務
不過這好像是檢察官的責任耶
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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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1.66
1F:→ hsinyeh:哪來的新證據....另刑訴第二條雖為有利不利須一體注意 11/28 03:04
2F:→ hsinyeh:但是沒有未注意後的結果 妳要不要想一想再寫一篇= =? 11/28 03:04